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念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9,7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念璋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75,445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4日止累計321,023元正未給付,其中318,823元為本金;2,2
0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念璋於民國111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4日止累計438,709元正未給付,其中435,500元為本金;3,2
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823元 潘念璋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55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209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