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陳佩伶
被 告 吳宥臻(原名:吳純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61元,及其中新臺幣54,376元自
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小-2146-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