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淑慧

共找到 123 筆結果(第 71-80 筆)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宗智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8,80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33,704元、資遣費95 ,105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89-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鄭秋萍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3,34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40,725元、資遣費17 2,62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94-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謝秉勲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4,10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8,553元、資遣費45 ,54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67-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阮氏妹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0,24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7,098元、資遣費83 ,151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100-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明翰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37,55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58,225元、資遣費27 9,33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 方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51-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梁立群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19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14,195元、資遣費25 ,004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存卷為證。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105-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簡珮承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9,47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33,235元、資遣費19 6,236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65-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旻秀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3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9,430元、資遣費4, 00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 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93-20241224-1

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冠毅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4,57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67,380元、資遣費25 7,192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83-20241224-1

勞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張凱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23,1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77元(3,530元×1/3=1,177‬‬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18

KSDV-113-勞補-327-202412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