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504892-8 股票 1 25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616276-9 股票 1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