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任振瑋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上開
利息起算日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7月9日止,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800,767元【計算式:本金2,800,000元+利息767元=2,800,7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1/365) 10% 767.12元 小計 767元
PCDV-113-補-244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