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0號
債 權 人 陳慶鴻
債 務 人 陳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200,000元 113年9月13日 6% 002 200,000元 113年10月14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9950-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