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昱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昱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
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暨其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
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
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江昱昕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男運動鞋壹雙、全能萬用剪刀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 江昱昕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式鄉村肋排、起士牛肉捲、蒜味大香雞排、隨緣南洋叻沙拌麵、正安韓金泡菜、每日C果肉有感100%果汁、焦蔥豚骨鹿兒島拉麵各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 江昱昕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盛合壽司、紐奧良烤雞、每日C果肉有感100%果汁各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56號
被 告 江昱昕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昱昕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5月4日14時47分許,前往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潤泰全球公司)經營之中和大潤發賣場(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下稱中和大潤發賣場),徒手
拿取男運動鞋1雙(價值新臺幣〔下同〕1,890元)、全能萬用
剪刀1把(價值119元),未結帳即離去而竊取之。
㈡於112年5月16日20時29分許,前往中和大潤發賣場,徒手拿
取美式鄉村肋排、起士牛肉捲、蒜味大香雞排、隨緣南洋叻
沙拌麵、正安韓金泡菜、每日C果肉有感100%果汁、焦蔥豚
骨鹿兒島拉麵各1個(價值共計635元),未結帳即離去而竊
取之。
㈢於112年5月28日15時26分許,復前往中和大潤發賣場,徒手
拿取大盛合壽司、紐奧良烤雞、每日C果肉有感100%果汁各1
個(價值共計541元),未結帳即離去而竊取之。嗣經潤泰
全球公司告訴,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全球公司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昱昕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世庭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
影畫面截取照片、商品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揭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錦宗
PCDM-113-簡-369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