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周森文
代 理 人 謝宗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10人×10份=5,10
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及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2年1月迄今及「聲請
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
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
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
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
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又聲請人所列
支出數額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
額(新北市114年為20,280元),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
金額所對應之所有單據,並釋明較高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
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1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2年1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父親周金石扶養費6,760元、子女周
坤正、周均彥之扶養費各10,14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各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戶籍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請說明各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
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4-消債更-5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