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初堯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2,7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7,6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721元 初堯瑄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002 新臺幣177699元 初堯瑄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721元 初堯瑄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7699元 初堯瑄 暨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08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