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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李虞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4504-0 1 997

2024-11-01

PCDV-113-除-546-20241101-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李碧雯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易威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繼德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碧蕙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666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6-2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7-4 1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8-6 1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9-8 1 1000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5588-6 1 984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1359-2 1 249 007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5420-0 1 523 008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52178-4 1 5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30

PCDV-113-司催-666-20241030-3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甘金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6-1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7-3 1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8-5 1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8394-1 1 655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7676-4 1 223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1759-4 1 46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9

PCDV-113-司催-758-20241029-2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楊木郎即楊陳金雀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7-NX-83211-5 1 93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8-NX-117284-7 1 195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4064-2 1 21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9

PCDV-113-司催-625-20241029-3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蘭英即于欽然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75011-3 1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8

PCDV-113-司催-741-20241028-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劉哲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4368-9 35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98286-9 74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34796-2 10

2024-10-25

PCDV-113-除-493-20241025-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石芳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33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7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7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4

PCDV-113-司催-762-20241024-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歐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68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403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07

2024-10-24

PCDV-113-除-563-20241024-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王陳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3

PCDV-113-司催-755-20241023-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温嬌嬪即蘇崑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品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業已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 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24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60

2024-10-22

PCDV-113-除-54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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