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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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良維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維前因偽證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及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17

CHDM-114-聲保-55-20250317-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山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山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及8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17

CHDM-114-聲保-51-20250317-1

聲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汎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汎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龔汎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卷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 (本院按:有期徒刑1年4月)後,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 795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2025-03-15

KLDM-114-聲保-6-2025031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宥叡(原名何權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宥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NHM-114-聲保-236-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睿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睿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睿誠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32-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宴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宴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宴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肇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肇祥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原重上更一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 09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 4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2月6日。 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08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案紀錄表等,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2025-03-14

HLHM-114-聲保-11-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家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家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家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 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與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6年6月,而於民 國110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2025-03-14

HLHM-114-聲保-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金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等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10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9月16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47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2025-03-14

HLHM-114-聲保-10-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NHM-114-聲保-23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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