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借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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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020元 陳俊毅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毅於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0日止累計315,956元正未給付,其中312,020元為本金 ;3,9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20

SLDV-114-司促-60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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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溫富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2日止累計683,135元正未給付,其中669,494元為本 金;13,3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07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起至民 國120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39,334元正未給付,其 中134,928元為本金;3,70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 113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 9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704,394 元正未給付,其中684,744元為本金;18,950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 日止累計942,007元正未給付,其中913,536元為本金;27,7 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9494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2 新臺幣 134928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3 新臺幣 684744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4 新臺幣 913536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1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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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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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雅琪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814,738元正未給付,其中808,397元為本 金;6,0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雅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80,6 90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24元為消費款;6,066元為循環利 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 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2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839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72%計算 002 新臺幣 4656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計算 003 新臺幣 12755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22-202503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文國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文國茵於民國113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2日止累計171,822元正未給付,其中166,427元為本 金;4,69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9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6427元 文國茵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1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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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智源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565,231元正未給付,其中548,164元為本 金;16,2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2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8164元 蘇智源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20-202503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耀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111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2日止累計309,662元正未給付,其中298,731元為本 金;10,13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 國11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327,331元正未給付,其 中315,830元為本金;10,70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 11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8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18,838 元正未給付,其中114,435元為本金;3,610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8731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2 新臺幣 315830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3 新臺幣 114435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1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智華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0日止累計377,232元正未給付,其中366,159元為本金;10, 98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159元 鍾智華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3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孫名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13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0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 息,另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名富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 20萬元整,貸款期限【七年84期】,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民國113年12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 ,計息利率為11.1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上開借款債務人孫名富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 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73 ,13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4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2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佳音於民國112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 4日止累計324,288元正未給付,其中312,895元為本金;10, 60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895元 洪佳音 自民國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98-20250320-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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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峻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峻弘於民國11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197,280元正未給付,其中 189,587元為本金;6,920元為利息;77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9,587元 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 無 無

2025-03-20

TTDV-114-司促-91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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