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5號
原 告 陳家儀
被 告 陳芷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或
告以帳號後代為提領、轉帳,將可能因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
取財之犯行,並且藉此逃避司法之追緝,猶基於縱使他人將
其所提供之帳戶作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於111年7月19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
,告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原告佯以
假交友、假投資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9
時2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被告本案帳戶,旋
遭被告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匯。原告因受有15,000元之財產上
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5,000元。
三、被告則以: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1850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前與原告於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調解時已其說明,伊非直接為詐欺行為之行為人
,原告前所匯15,000元已與被告另被詐騙之11,000元,一併
匯入詐欺集團成員訴外人施宇澤帳戶內等語置辨。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據提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502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
影本為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
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
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
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五、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經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被告依其所提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
被告報案之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所述其係因於網路上找工作,進而
依對方指示告以本案帳戶帳號及操作,之後即前往報案等節
,非全然無據。且從被告所提對話紀錄中可知,詐欺集團成
員以話術獲得被告之信任後,即騙取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除本案外,無任何幫助詐欺、洗錢
之前案紀錄,堪認被告上開所辯情節,尚非無稽,上為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前揭偵查案件中所查明,有上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502號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查。是近來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利用刊登
求職廣告、申辦貸款廣告,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之金
融機構存款帳戶供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按一個人之所以
被他人欺騙,往往肇因於其性格、智力、所受的教育、知識
、訓練、過往的生活、工作經驗及成長環境等諸多因素,被
騙之人之所以被騙是因分辨能力有所不足,致遭人欺罔,而
被詐取財物;倘一般人可能因為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而交
付鉅額財務,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之而陷於錯誤而提供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自非全無可能,如本件原告亦同為
遭詐欺集團而陷於錯誤,進而指示支付款項者。是本件原告
既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屬無憑。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
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確定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PCEV-113-板小-2295-2024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