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仲佑
歐邑楓即歐陽玲
鄭弘修
一、債務人歐邑楓即歐陽玲、鄭弘修、鄭仲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仲佑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歐邑楓即
歐陽玲、鄭弘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
總計175,44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仲佑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8,3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歐邑楓即歐陽玲、鄭弘修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681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