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洪忠誠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唐學山
唐鳳苹
賴佑昇
唐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設定權
利範圍為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566,000元(詳如附表)
,則本件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少於擔保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為2,56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 範圍 核定價額 1 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10,540.00㎡ 100元/㎡ 1/1 1,054,000元 2 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15,120.00㎡ 100元/㎡ 1/1 1,512,000元 合計 2,566,000元
TTDV-114-補-11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