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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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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羽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67元 杜羽婕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羽婕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1日止累計9,680元正未給付,其中9,667元為本金; 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3

SLDV-113-司促-14536-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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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8,9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70元 吳文斌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0686元 吳文斌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文斌 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60686元 吳文斌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文斌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文斌於105年03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2024-12-23

SLDV-113-司促-1457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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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881,29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 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 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5353萬元整、2376萬元整、966萬元整,借款期間 均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5日起至127年9月5日止,利率均 依年利率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7%,目前貸款 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 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四),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小 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整,借款 期間自110年5月14日起至117年5月14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 9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 .73%,證三),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約定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9月5 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證五),聲請人迄今 仍有87,881,2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 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 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 、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五、存證信函及回 執聯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 件

2024-12-23

SLDV-113-司促-14550-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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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3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曉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9,83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22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 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 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2024-12-23

SLDV-113-司促-14576-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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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伽蔚 阮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91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917元 阮玉芳、梁伽蔚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61,917元 阮玉芳、梁伽蔚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917元 阮玉芳、梁伽蔚 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伽蔚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阮玉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37, 52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梁伽蔚自民國113年07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61,91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22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阮玉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2024-12-23

SLDV-113-司促-1454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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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東采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60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939元 東采萱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6% 計算之利息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608-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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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博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665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7221元 莊博勛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3% 計算之利息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66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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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曜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4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1273元 鄭曜昌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3% 002 新臺幣534455元 鄭曜昌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1273元 鄭曜昌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34455元 鄭曜昌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470-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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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曹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71元 曹勝雄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11元 曹勝雄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60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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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亨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3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73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3454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4% 003 新臺幣132148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63454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32148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34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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