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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黎小綺即黎燕琪 代 理 人 朱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2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2 月24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 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名下保單於112年11月變更要保人為兒子及女兒名字 原因為何?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 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五、請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 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如係住公司宿舍,亦須陳報工 作縣市。 九、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聲請人為00年次,現年00歲,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 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20

SCDV-114-消債更-17-20250220-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澔成即彭紹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7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 請人於113年12月17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 月薪資收入低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448,567元之平 均月收入,原因為何?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000-0000、000-00 00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八、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20

SCDV-114-消債更-16-20250220-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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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丁威仁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低於11 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可負擔還 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金額為何?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十、請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9月至113年8月)之收入狀況 ,如無工作或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請說明何以負擔每 月生活開銷?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十一、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20

SCDV-113-消債更-182-20250220-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筱筠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 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 七、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陳 報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並提出相關協商文 件(例如前置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明細表影本等件)。 八、請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 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聲請更 生前二年收入616,695元(調解卷第16頁)原因為何?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3 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19

SCDV-113-消債更-215-20250219-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聖恩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為78年次,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12月至 113年11月)每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原因為何?薪 資給付方式是否為領現金?並陳報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 擔還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五、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ENA-1823是否設定 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包含國內外)?如有 ,命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或營業額資料,並說明營業及收入 情形。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   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未持續於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原因 為何?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   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   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18

SCDV-114-消債更-10-2025021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陳冠宇 代 理 人 許育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維珠即永承衛生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永承衛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維珠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4

PTDV-114-司促-521-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 權 人 陳詩萍即詠益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簽發支票號碼為「SK00000000」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5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債權人所附支票金額為212000元與債務人借款25萬 元不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 ㈣陳報247428元之計算方式。 ㈤陳報113年8-12月貨款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㈥提出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88-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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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張荏翔 被 告 先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馳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因無保障小額事件經濟 弱勢當事人必要,不在此限,參諸同法第436條之9規定即明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據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未逾新臺幣10萬元,為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事件,惟兩造均為法人,此有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 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但書規定,仍有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之適用。而依兩造所簽立之AWS服務合約第10條 第8項之約定:「本合約以臺灣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如涉訟 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內容(見司促卷第11頁),可認兩造已合意因本件給付 價金等事件涉訟時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 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非為言詞辯論,自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 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5-02-14

CLEV-114-壢小-230-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婉玲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陳報114年度是否領有低收 入戶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 獎金、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 資之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為何? 九、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聲請人及受扶 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如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 十一、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 狀況,如無工作,請說明何以負擔每月生活開銷?是否有 其他收入來源?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13

SCDV-113-消債更-221-20250213-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93號 原 告 威傑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代理人 陳 楨律師 被 告 陳梵梵(原名:陳睿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1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5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50,510元,及其中70,55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 1日起、其中79,960元部分,自112年2月26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後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87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縮減應受聲明之事項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有如下契約,被告為獨資商號花心及深 夜不深夜2家髮廊之代表人,為實際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原 告依被告指示出貨,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如下: ㈠兩造於111年6月23日簽訂之第1份「威傑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特 約店合約書」ZZ00000000(原證1,下稱:111年6月23日合約 ),被告欠款共70,550元: 1.111年6月23日合約之「配合本活動總金額」及「配合之產品內 容」等處,均已載明前揭合約簽約金額為16萬元,原告並另外 提供價值25,000元之SPA微霧護理機作為被告完整履約之贈品 。 2.嗣兩造合意將111年6月23日合約,拆分為「合約贈送機器或工 具類」(簽口代號:760-B0001,下稱「760-B0001簽口」)及 「染膏合約」(簽口代號:760-BD0013,下稱「760-BD0013簽 口」)2張簽口(原證5)。 3.就760-B0001簽口,原告已出貨提供被告使用之商品貨價總額 達79,500元,然被告僅給付原告總額77,500元,尚餘2,000元 尾款未付。就760-BD0013簽口,原告已出貨供被告使用之商品 貨價總額達104,050元(原證5-1),然被告僅給付總額60,500 元,且自112年3月20日第11期起,即未依約足額繳納分期款, 尚有43,550元之欠款。 4.另因被告並未完整履行111年6月23日合約之各項約定,依雙方 訂約時之合意,被告應依簽約時之實價償還原告贈品SPA微霧 護理機之價額,計25,000元(原證7)。 5.綜上所述,111年6月23日合約,被告共積欠原告70,550元(計 算式:760-B0001簽口欠款2,000元+ 760-BD0013簽口欠款43,5 50元+應返還之贈品價額25,000元=欠款總額70,550元)。 ㈡被告於111年10月3日與原告所簽訂之第2份「威傑士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特約店合約書」ZZ00000000(下稱111年10月3日合約) ,被告欠款共79,960元: 1.111年10月3日合約之「配合本活動總金額」及「配合之產品內  容」等處,均已載明本合約簽約金額為30萬元,原告並另外提  供價值56,400元之智慧型手機作為被告完整履約之贈品(原證  3)。 2.嗣兩造合意將111年10月3日合約,拆分為「其他特殊合約贈送 類別」(簽口代號:760-E0020,下稱「760-E0020簽口」)及 「染膏合約」(簽口代號:760-BD0015,下稱「760-BD0015簽 口」)2張簽口(原證6)。 3.760-E0020簽口,原告已出貨提供被告使用之商品貨價總額達7  8,930元(原證6-1),然被告僅給付原告38,000元,故被告尚 欠原告總計40,930元之貨款,且自112年2月25日第5期起,即 未依約足額繳納分期款。惟就760-BD0015簽口,原告已出貨提 供被告使用之商品貨價總額為20,630元(原證6-2),然被告 卻超額給付原告38,000元,故有被告溢付共17,370元之款項可 供流用至他份簽口。 4.另因被告並未完整履行111年10月3日合約之各項約定,依雙方 訂約時之合意,被告應依簽約時之實價償還原告贈品智慧型手 機之價額,計56,400元(原證7)。 5.綜上所述,就111年10月3日合約,被告共積欠原告79,960元( 計算式:760-E0020簽口欠款40,930元- 760-BD0015簽口溢付 款項17,370元+應返還之贈品價額56,400元=欠款總額79,960元 )。 ㈢據上,原告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合約欠 款總額150,510元(計算式:70,550元+79,960元=150,510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510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111年6月23日合約、111 年10月3日合約2份契約書、商業登記資料、對話記錄、簽口內 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經核相符,又本件起 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 被告,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或未為爭執,復未曾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第436條第2項等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情 節。則本院復依卷證資料既互核無誤,已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150,510元,當應予 照准。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明文。原告依民法 第345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50,510元部分 ,依前揭說明,併主張以113年11月22日(見本院卷第43至45 頁,當庭陳述筆錄乃誤載為12月,應予更正)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前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貨款150,510元,及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至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促職權 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爰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2025-02-13

TPEV-113-北簡-1219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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