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恆誌
住241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
0號6樓
債 務 人 張興霖 住○○市○○區○○路0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保
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3,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7152-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