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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子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劉子兌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120號 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175-2025012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劉俊昌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 、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 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俊昌(下稱聲請人)於113年12月30日具狀稱不服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提起聲明異議,惟觀諸該書狀 內容所載,其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1832號代為執行後,再接續本院104年 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9年,不利聲請 人,責罰顯不相當。若能將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 第1832號1年徒刑,與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附表所 示各罪,重新定刑後,再送執行,符合法律程序數罪併罰之 要件。聲請人已60歲,體弱多病,所犯各罪,販賣毒品數量 少,所得4萬多元,整體對社會危害程度低,請給予聲請人 一個重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等語。經整體觀察堪認聲請人此 狀載之真意,係因其自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 9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1年之罪與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 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欲請 求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 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 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逕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6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原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原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原成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85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晏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晏偉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1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 3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勝朋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8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靜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靜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靜喬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有期 徒刑9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3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8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7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祐綜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49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_字 第139、1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7-20250120-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114年度提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 二、按受理提審聲請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 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 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揆諸該條修正之立法理由謂:「法院 對於提審之聲請,除無提審之必要者外,原則上均應向逮捕 、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提審被逮捕、拘禁人以查明其逮捕 、拘禁是否合法,爰將原條文第4條及第5條予以合併,明定 法院發提審票之原則及例外,俾符實需」。「所謂無提審之 必要,例如:經法院逮捕、拘禁者,採行法官保留原則,已 符合憲法第8 條保障人權之意旨,與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 不符;依第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已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自無提審之實益;又為保障被逮捕、拘禁人依其他法律規 定聲請即時救濟之權益,法院於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時,將 聲請書狀及其附件影本函知逮捕、拘禁之機關,俾利其依相 關法律即時處理;至於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包括 有附條件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與無附條件的釋放)或已 死亡者,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爰訂定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明定駁回提審聲請之程序事由,避免進行重覆或無實益之 程序。」等語。是受逮捕或拘禁人,如於聲請提審遭法院駁 回後,已回復自由,縱提出抗告,抗告法院本於立法意旨, 仍應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於民國114年1 月8日下午6時28分許,接獲110報案中心通報臺中市○○區○○ 街000號有糾紛案件,由該所員警蘇英卿到場處理後,認抗 告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務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等罪嫌,屬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予以逮 捕。因抗告人聲請提審,原審乃於同月9日上午11時訊問抗 告人,並審核卷附蘇英卿、潘思蒓之證述、職務報告、執行 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現場錄影譯文等證據資料後,認員警 逮捕程序於無違法,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提審之聲請,並將 之解返原解交之合作派出所等情,有原審訊問筆錄及上開證 據資料在卷可憑,經核並無違誤。又抗告人於提起本件抗告 前,經檢察官訊問後即予以釋放,為抗告人於抗告狀所自陳 ,並有抗告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 在卷,足認抗告人於114年1月10日提出抗告時,已回復自由 ,而無因本案受逮捕、拘禁或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據上 說明,其所提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抗告狀中 所提之證據保全、搜索派出所等,非屬本院得予審究之範疇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10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抗-5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建隆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 5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宇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宇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宇任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 1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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