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廖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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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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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彥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彥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彰前犯洗錢防制法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1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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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賀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賀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賀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9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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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松發 住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0鄰東興新邨○○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松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松發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5年、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 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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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螢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螢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螢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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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鉉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17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 第2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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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31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 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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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秉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秉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秉宸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4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8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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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恩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恩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恩緯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2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6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9-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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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1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 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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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葦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葦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葦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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