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柳修綸
歐陽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威
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23,246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元,另請求無權占用期間即自1
13年6月24日起至起訴日止之不當得利為285,165元(以每年1,40
6,555元為基礎計算),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813,110元,以上
合計181,695,0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95,07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ULDV-113-重訴-73-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