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9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 告 蕭柏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9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4萬6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9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
小貨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撞擊由第
三人鄭伊晴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為鄭伊晴所有,原告為系爭車輛之保險人),致發生系
爭車輛受損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原告已給付
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新臺幣(下同)11萬8407元之保險金
(其中工資2萬4674元,烤漆9,727元,零件8萬4006元),
原告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
96條及保險代位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1萬84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理
賠支付證明、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
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21-5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
資佐證(本院卷第53-108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照上揭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
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
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
費為11萬8407元(其中工資2萬4674元、烤漆9,727元、零件
8萬4006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
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
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年7
月,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即111年8月9日,已使用4年2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萬2499元(詳如
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2萬4674元及烤漆9,727元後,總
額為4萬6900元。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萬6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113年8月6日(本院卷第1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
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就原告勝訴之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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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4,006×0.369=30,9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006-30,998=53,008
第2年折舊值 53,008×0.369=19,5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008-19,560=33,448
第3年折舊值 33,448×0.369=12,34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3,448-12,342=21,106
第4年折舊值 21,106×0.369=7,78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106-7,788=13,318
第5年折舊值 13,318×0.369×(2/12)=81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3,318-819=12,499
TCEV-113-中簡-3983-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