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81-90 筆)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哲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4

TPHM-113-上訴-6498-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大明 選任辯護人 許志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PDM-113-易-1489-20250324-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慶輝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簡琦紘 上列被告曾慶輝、簡琦紘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4

NTDM-113-訴-128-2025032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綾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34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78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YDM-113-訴-925-202503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兩造婚 後剩餘財產數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2025-03-21

TCDV-111-婚-15-2025032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凱菱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嫻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2 27、113年度偵字第1867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2025-03-21

CHDM-114-訴-119-20250321-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施藝嫻 被 告 孫培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下午2時46分在 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 年4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2025-03-21

SJEV-114-重小-101-2025032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均銘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PHM-114-上訴-722-20250321-1

家財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 原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就原告民國112年4月10日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被告之時間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2025-03-21

TCDV-112-家財訴-19-20250321-1

侵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男(姓名、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C女(姓名、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林峻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CDM-113-侵訴-219-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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