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相 對 人 許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世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
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
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
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3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世賢於111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200,000元②8
00,000元③25,910,000元,並約定於借款人受強制執行或假
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經聲請人於合理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業遭
法院於113年4月10日假扣押查封,經聲請人書面通知後仍未
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32,773,967元及
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動用申請書、授
信增補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
影本3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4年2月25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
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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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北三舍 509 96.56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86 臺南市○市區○○○路000巷00號 509 三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61.16 61.16 61.16 10.81 194.29 13.04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70-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