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人翰
蔡俊修
林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9,99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人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俊修、
林月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7,13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蔡人翰自113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49,99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蔡俊修、林
月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93元 蔡人翰、蔡俊修、林月雲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93元 蔡人翰、蔡俊修、林月雲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6757-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