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債 務 人 黃佑明即黃柏欽
債 務 人 許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許明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2,75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7
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佑明即黃柏欽邀同債務人許明美為連帶保證人
,於11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0元,借款期限
至114年7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
務人黃佑明即黃柏欽未依約繳納利息,依借款契約書約定
,視為到期喪失期限利益。又債務人許明美雖已將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
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
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
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
兼作借據)、切結聲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段 28 43.03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3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26.21 26.21 26.21 26.21 8 .96 113.8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8.96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54-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