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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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7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ANGLO NICKSON VICTAS 尼克森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勝技研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 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有聲請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5197-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3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UONG VAN HIEU楊文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和生保溫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 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聲請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5193-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8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育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營行營 業部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 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聲請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4876-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1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蒙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人壽保險資料,據債權人 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聲請狀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30

TCDV-113-司執-173148-2024103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鈞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學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集保、郵局存 款及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 信義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28

TCDV-113-司執-169557-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76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韻涵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六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28

TCDV-113-司執-167662-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850號 債 權 人 謝明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櫟群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欣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新 竹縣湖口鄉,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28

TCDV-113-司執-170850-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5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香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保險資 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 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28

TCDV-113-司執-168530-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593號 債 權 人 蔡鳳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翊鴻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人壽保險資料 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湖內區,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15

TCDV-113-司執-163593-20241015-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337號 債 權 人 紀家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賜間返還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信義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15

TCDV-113-司執-155337-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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