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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7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ANGLO NICKSON VICTAS 尼克森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勝技研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
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有聲請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TCDV-113-司執-175197-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