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笙源營造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就原判決本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3,57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8,821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9
1萬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812元。是以,本件上訴
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0萬7,633元【計算式:5萬8,82
1元+14萬8,812元=20萬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TPDV-112-建-171-20241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