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耀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111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2日止累計309,662元正未給付,其中298,731元為本
金;10,13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
國11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327,331元正未給付,其
中315,830元為本金;10,70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蔡耀程於民國
11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8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18,838
元正未給付,其中114,435元為本金;3,610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8731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2 新臺幣 315830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3 新臺幣 114435元 蔡耀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81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