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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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郁軒 債 務 人 游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 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 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 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游哲嘉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0年03月10日撥付信用貸款25萬元 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69%計算之利息( 證二)(民國113年11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 1.71%,計息利率為10.4%)。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 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三)。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10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4 0,76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 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 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50-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瑞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瑞慈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 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54-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俞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 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 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 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 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林俞昕透過 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 11年12月09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 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10.67%計算之利息(證二)(民國113年11月09日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38%)。上 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證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 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 、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 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 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 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0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 ,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 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41,975元及如上 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乙份。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49-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世璁 王來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世璁前就讀宜寧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王來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8,0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世 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 臺幣21,21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來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79-20250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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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雅琳 鍾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雅琳前就讀嶺東高中、嶺東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鍾安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3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6,5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雅琳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1,78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鍾安 娜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78-20250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品喬 黃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品喬前就讀嶺東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秉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4,663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黃品喬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43,99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秉綸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 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1-20250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哲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參拾參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哲逸於111年4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180,433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59元整、消費款173,1 3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43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3,137元自114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253-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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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姿文 陳金鈁 張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姿文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仁德醫護專科 管理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金鈁、張佳惠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5 ,02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8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 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56,81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4-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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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紀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參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為假執行,嗣該執行名義之假執行判 決,就債權人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裁 定駁回確定。嗣債務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於函到21日內 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逾期未行使權利 ,則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茲因債務人不當假執行致債權 人受有損害,爰請求自109年2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所 生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扣除業已受償之差額合計新臺幣6,997, 884元云云。 三、經查,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2項規定之適用,不以具有故意 或過失為必要,符合上開規定之事實即可請求損害,且亦可 為事後另案請求。然債權人前以債務人受有不當利益聲請支 付命令,業經本院112年度司促字21225號裁定債務人應返還 債權人37,710,6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此雖為債務人之不當得利,然亦 即債權人所受之損害,本件債權人另謂尚受有前開裁定以外 之按37,710,615元計算自109年2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扣除業已受償之差額合計新臺幣 6,997,884元之利息損害乙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 ,是其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尚非有據,自無理由,應予以 駁回。另債務人依系爭判決聲請假執行強制執行,乃屬依法 院判決主文諭知事項行使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即為合法之正 當權利行使,尚難認債務人在主觀上有何不法之故意或過失 可言。縱令債權人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而受有損害,該項損 害之發生既非債務人之不法行為所致,債務人之行為與債權 人所受損害間即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民法第184條第1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裁判意旨,核與民法 侵權行為之要件不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不存在。準此,債務人依系爭判決諭知聲請假執行 強制執行,乃法律上合法正當權利之行使,並非不法行為, 即與民法侵權行為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2-17

TCDV-114-司促-2393-2025021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張睿智 債 務 人 張玉淇即張巧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睿智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玉淇即 張巧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80,7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睿智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6,0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玉淇即張巧怜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0-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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