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 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侵
上訴字第266號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
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
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表、強制
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等相關資料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至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PHM-113-聲保-1248-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