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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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錦隆 聲請人因遺失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7

SLDV-114-司催-109-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洪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23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23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9384-3 1 44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3880-0 1 292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621-9 1 273

2025-03-27

TNDV-114-除-56-20250327-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劉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X-23559-1 1 6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27

TNDV-114-司催-101-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4年2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文欽 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1,644元 BR2915193

2025-03-27

TNDV-114-除-66-20250327-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江麗銘(即陳英俊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D17943 股票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7

KSDV-114-司催-82-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素蘭即連彩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8-1 股票 1 10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9-3 股票 1 100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2-8 股票 1 1000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3-0 股票 1 1000 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4-1 股票 1 1000 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9209-5 股票 1 1000

2025-03-27

KSDV-114-除-73-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玉瓊 簡貝如 簡培旭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簡怡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法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 ,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5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最高法 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以 系爭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簡怡 琳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系爭支票嗣已尋獲等語(見本院卷第21 頁),則系爭支票既已尋獲,即無所謂票據喪失之情事,自 不符合除權判決之規定,聲請人請求為除權判決,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劉燕勳 林玉瓊、簡怡琳、簡貝如、簡培旭 臺灣銀行大昌分行 1160321971541 25萬0993元 111年7月21日 1971541

2025-03-27

KSDV-114-除-32-20250327-1

司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得鐃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2025-03-27

TYDV-114-司催-67-2025032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2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 3 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1 1 1000 002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2 1 1000 003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3 1 1000 004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4 1 1000 005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5 1 1000 006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6 1 1000 007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7 1 1000 008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8 1 1000 009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89 1 1000 010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0 1 1000 011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1 1 1000 012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2 1 1000 013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3 1 1000 014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4 1 1000 015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5 1 1000 016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6 1 1000 017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7 1 1000 018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8 1 1000 019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799 1 1000 020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0800 1 1000

2025-03-27

TYDV-114-除-85-2025032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鄭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7280-5 股票 1 600

2025-03-27

TYDV-114-除-3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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