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
債 權 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富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TCDV-113-司執-166578-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