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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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 債 權 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富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18

TCDV-113-司執-166578-2024101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 債 權 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富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18

TCDV-113-司執-166576-2024101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4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雯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17

TCDV-113-司執-165487-20241017-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5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蔡一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14

TCDV-113-司執-161553-20241014-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0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廖安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09

TCDV-113-司執-161052-20241009-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0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廖安城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09

TCDV-113-司執-161053-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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