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仲介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蕭瑞媚
蕭雅分
被 告 昀渼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委託銷售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布袋段489-1
、489-2、489-8、489-13、490、490-5地號土地之仲介服務
費,於超過新臺幣160,711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
間關於委託銷售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布袋段489-1、489-2、48
9-8、489-13、490、490-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
仲介服務費,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60,711元部分之債權
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不安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蕭登富(歿)與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7日
就系爭土地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於
112年5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約定系爭土地
之委託價格為1,607萬元,該價格包含仲介服務費,如可以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差額達83萬元,服務費為成交價2%,否
則即為成交價1%(下稱系爭約定)。嗣蕭登富於112年11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及訴外人郭柏辰、蕭志憲,郭柏辰
、蕭志憲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系爭土地並未申請適用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又被告已收取成交價1%之仲介服務費160,711
元,原告給付逾160,711元之仲介服務費款項則由訴外人僑
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中。為此,爰依系爭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蕭登富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時,經其代理人即原
告蕭雅分表示可排除地上物之占用,以便申請土地自用增值
稅,卻遲遲未予拆除,被告已多次協調鑑界、拆屋事宜。嗣
因蕭登富過世而不需要申請土地自用增值稅,然買賣雙方已
約定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幸過世,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
完成後,繼續依本約買賣條件作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等為蕭登富之繼承人,系爭土地未經申請自用土
地增值稅,且被告已收訖仲介服務費1%,業據其提出臺南市
政府財政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
家事庭通知及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43、141至147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6頁),則依系爭
約定記載:「如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差額達83萬,服務
費為成交價1%,如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差額達83萬,服
務費為成交價2%」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本件被告應收
取之仲介服務費應為成交價1%。
㈡至被告抗辯其已多次協調鑑界、拆屋事宜,且蕭登富死亡後
,原告須繼續依本約買賣條件作業云云,固提出LINE對話紀
錄、土地買賣契約書為佐(見本院卷第93至103、118至125
頁),然縱使被告多次協調鑑界、拆屋事宜,仍與系爭約定
得領取成交價2%服務費之要件不符,而土地買賣契約之約定
則係在買賣雙方之間,尚與被告無涉,是被告上開所辯,均
乏所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就委託銷售系爭土地之仲
介服務費,於超過160,711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係屬有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就委託銷售系爭土地之仲
介服務費,於超過160,711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77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TNEV-113-南簡-1525-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