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CYDV-113-訴-458-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