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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28號 債 權 人 陳聖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宥珉、周俊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 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以在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前,受 讓人對債務人而言,並不具有債權人之地位而得主張債權人 之權利,如其竟以債權人之地位,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對 債務人為支付命令之裁定,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即屬欠缺 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受讓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蘇宥珉、周俊 利發支付命令,請求新臺幣240,000元及其利息,並提出第 三人熊晶晶與債務人蘇宥珉簽立、債務人周俊利為見證人之 借據,以及第三人熊晶晶與債權人簽立之債權轉讓合約書各 一紙,惟未提出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已將債權讓與合 法通知債務人蘇宥珉之證明,亦未提出得向債務人周俊利請 求之約定或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知命債 權人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等資料;債權 人陳報債務人周俊利雖於借據上記載為見證人,然為實際之 借款人,因債務人蘇宥珉未還款,故以LINE通訊軟體向債務 人周俊利表示「弟弟今天講的6.7.8月每月匯一萬給你姐然 後9月開始每月12日日前匯2萬匯給你姐匯到104年7月12日止 共24萬元整」,債務人周俊利則回以「沒錯的」;嗣債權人 向債務人周俊利表示上開債權已讓與債權人,並主張債務人 周俊利有向債權人表示清償約定存在及由債務人周俊利負責 清償債務等語。惟上開借據「借用人」欄載明係債務人蘇宥 珉而非債務人周俊利,又通訊軟體並非實名制軟體,且對話 人名稱可自由更改,或於傳送後予以刪除,故僅憑嗣後提出 之部分對話內容截圖,實難以明瞭雙方於對話時之真意,自 難以之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周俊利之債權存在。再本件債權 讓與既未合法通知債務人蘇宥珉,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對債 務人蘇宥珉之請求亦無理由。故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5028-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8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宇翰即黃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陸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30080-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周坃洟即周佩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9873-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28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債 務 人 林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5928-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5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林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參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9758-20241022-1

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劉文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文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文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民國98年5月1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文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文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文俊於民國98年5月10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658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 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   365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4-10-22

PCDV-113-司家催-148-20241022-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8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鈺帆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北區,有卷附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2024-10-22

PCDV-113-司執-165852-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8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 法定代理人 程毅君 債 務 人 邱星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參拾貳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4085-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洪秋琪 債 務 人 林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3871-20241022-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阮玉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貳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萬捌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30189-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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