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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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王彥中(即王長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03823 9 1 400

2025-03-28

TPDV-114-除-364-20250328-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進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2月11日聲請宣告證券無效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570968-9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53370-5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1464832-3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63965-2 股票 1 89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64873-8 股票 1 548

2025-03-27

CTDV-114-除-40-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彩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941-0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5-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萱萁即廖秀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1-1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2-3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89-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紀榮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紀榮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建成分行 113年9月20日 180,155元 XD0867613

2025-03-27

TCDV-114-除-99-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貴方即羅菊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 0067660-2 1 251

2025-03-27

TCDV-114-除-91-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宏年即宇勝商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宇勝商貿企業社 張宏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3年7月26日 20,000元 JT0603257

2025-03-27

TCDV-114-除-98-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魏雲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東台中分行 113年10月31日 61,950元 AE1645490

2025-03-27

TCDV-114-除-86-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張理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 陳立權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5月15日 100,195元 KA2933594

2025-03-27

TCDV-114-除-81-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潘佳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竣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 113年9月5日 7,340元 JP1499125

2025-03-27

TCDV-114-除-8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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