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曾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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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基仁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基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彰化縣○○市○○○
街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曾基仁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CHDV-114-司繼-56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