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81-90 筆)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邱淑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張綉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00○00號五樓之1)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1

MLDV-114-司繼-218-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曾資雅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基仁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基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彰化縣○○市○○○ 街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曾基仁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63-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蔡宜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瑞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瑞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瑞堂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0-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黃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鄧秀香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鄧秀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 市○○里○○巷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5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鄧秀香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94-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朱慧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新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新喜(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新喜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1-20250321-1

司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鄭宜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阿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街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鄭阿方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2025-03-21

KLDV-114-司繼-162-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邱淑琴 被 繼承人 邱平福(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平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淑琴係被繼承人邱平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三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4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平福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6-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舒婷 被 繼承人 林鴻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鴻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舒婷係被繼承人林鴻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鴻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5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陳叡澧 被 繼承人 陳其雄(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其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叡澧係被繼承人陳其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號五樓之2)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其雄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70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郭輝敏 被 繼承人 郭松梅(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松梅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郭輝敏係被繼承人郭松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松梅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65-202503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