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
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母親一同租屋居住,需扶養母親。現仍任職於正修科
技大學,依據該校檢送之民國113年度薪資單計算,扣除自
提勞退金後之申報所得月平均為新台幣(下同)5萬4,386元
,並自113年4月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4,320元,合計5萬8,70
6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
謄本、正修科技大學113年9月26日函、債務人113年8月26日
及同年9月25日陳報狀、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萬2,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別無財產(經查新光人壽保單僅為要保人,投資
之航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歇業並通報撤銷登記,已無價值)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
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主張個人支出2萬5,000元,母親扶
養費6,000元,因未提出全部支出證明文件,個人部分應依
據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即每月1萬7
,303元計算。
㈢另債務人於113年1月領取保險及勞保給付共計32萬5,771元,
扣除損害填補金額外,自陳剩餘7萬6,000元,同意加計前開
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5萬8706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每月3萬29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 55.32% 18200 和潤企業公司 0000000 44.68% 14700 債權總額 7,163,990 每期金額 32,900 清償成數 約33.07% 還款總額 2,3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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