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葉雅文
被 告 簡杏如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
子分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NTDM-113-附民-429-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