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陽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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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楊明隆 被 告 楊京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4-20250306-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9號 原 告 林寶珠 被 告 許家盛 蔡惟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1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9-20250306-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順鋒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前係夫妻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列 家庭成員;乙○○於民國113年8月31日23時4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因故與甲○○未成年之女林O 璇(民國00年00月生,年籍資料在卷)發生爭吵,見甲○○在旁 觀看,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徒手毆打甲○○左 臉頰一下,甲○○因而受有左臉頰疼痛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乙○○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並未表示意見,且未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 情況並無違法情事,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得為證據 貳、得心證理由 一、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行為,辯稱:其因為告訴人甲○○言 語相激,才有徒手向告訴人之左臉頰做揮打動作,但是沒有 打到告訴人,告訴人有閃避因而跌倒云云。經查:證人即告 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先後證稱:於上開時間、地點, 被告藉故因寵物飼養問題和林O璇發生口角衝突,被告爭吵 過程中遂以右手徒手毆打其左臉頰,其確定有被打到等語。 又證人林O璇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有看到被告與告訴人發 生爭執,係其先跟被告為了小狗的事發生爭執,告訴人聽到 在吵,就走過來,告訴人跟被告也因為小狗發生爭執,其看 到被告動手打告訴人左臉頰1下,其確定被告有打告訴人、 是用力的等語。觀之證人2人上開證述明確相符,此外並有 台北醫學大學萬芳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乙份、 受傷照片1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所辯無從憑採,被告所 為傷害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自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06

TPDM-113-審易-3109-20250306-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張秋樺 被 告 謝俊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6-20250306-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莊佩璋 被 告 劉順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1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3-20250306-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林秋滿 被 告 程彥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7-20250306-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盛 蔡惟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10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許家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惟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家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惟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家盛 、蔡惟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可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 規定係就宣告刑範圍予以限制,並不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度;修正後移 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 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3.此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被告有無繳回其犯罪所得,即影 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  4.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未   達1億元,其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然未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其僅符合舊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要件 ,從而,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 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 應認新洗錢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 。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 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及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三)被告2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等罪,雖然其犯罪時、地 在自然意義上均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 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均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犯罪,但並未繳回犯罪所 得,自無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 用。      (六)末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 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 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 經查,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主張被告許家盛構成累犯,亦未 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 法,依上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 ,並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 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 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 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2人於詐欺集 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 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 卷第1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戒。 四、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有關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如有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 48條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規定,同日修正公布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則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得支配 洗錢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等沒收之相關規定,依上開規定,均適用上述制訂、修正後 之規定。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1.偽造印文、署押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即採義務沒收主義。本件未扣案附 表編號1偽造之收據1紙,因已交由告訴人收受而不予宣告沒 收,惟其上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 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2.查被告蔡惟信向告訴人收取詐欺款時,持未扣案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之工作證1張,以取信告訴人,足認該偽造之工作 證為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使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 被告所有,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二)洗錢之財物     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  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1.被告許家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拿到新臺幣(下同)2千元 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 得認定為2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2.被告蔡惟信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拿到7千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134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7千元,應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出處 1 (112年8月31日) 天利(盧森堡)投資基金收據上偽造之「天利金基金」、「羅智翔」印文各1枚 見偵卷第53頁 2 工作證1張 見偵卷第51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101號   被   告 許家盛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惟信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家盛、蔡惟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 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惟 信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面交取款,許家盛則擔任把風及 將車手取得之款項轉予其他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其等先由該 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寶珠聯繫 ,向林寶珠佯稱:只需依指示操作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致林寶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112年8月31日13時17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內,將新臺幣(下同)55 萬元交予自稱投資公司外派人員「羅智翔」之蔡惟信,蔡惟 信並出示收據1張(記載「天利(盧森堡)投資基金」、「 羅智翔」)、工作證1張(記載「羅智翔」),用以取信林 寶珠。嗣蔡惟信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予許家盛後,由許家盛 層轉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經林寶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前情。 二、案經林寶珠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家盛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監控被告蔡惟信向告訴人取款,並將被告蔡惟信收取之款項層轉上游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被告蔡惟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出示工作證、收據予告訴人,並向告訴人收取款項之事實。 3 告訴人林寶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手法詐騙後,而依指示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將款項交付予到場之被告蔡惟信之事實。 4 告訴人提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取款車手及收據之照片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75號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號判決 佐證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於112年8、9月共犯詐欺犯行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查獲,經起訴判刑之事實。 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附下列資料: ⑴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於112年9月2日警詢筆錄 ⑵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於112年9月2日偵訊筆錄 ⑶被告蔡惟信於112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⑷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於113年2月20日審理筆錄 ⑸警員職務報告、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於112年9月2日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在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查獲之照片 二、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 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 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 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 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 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 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就掩飾型洗錢犯罪定性為抽象危險犯,不論行為 人主觀上是否具特定意圖,僅需客觀上有隱匿或掩飾行為, 且其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特定犯罪所 得,即符合該款之要件,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並無 較有利。惟查,本案被告2人客觀上有隱匿或掩飾行為,且 其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特定犯罪所得 ,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均符合洗錢之要件,是前揭修正規 定,對被告2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㈡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將一般洗錢罪 之最高法定本刑由「7年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有期徒刑」 ,並增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35 條第3項規定「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 定之。」、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 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可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三、是核被告許家盛、蔡惟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違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許家盛、蔡惟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偽造特 種文書及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被告許家盛、蔡惟信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許家盛、蔡惟信與該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家盛、蔡惟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偽造文件,其上之「 天利(盧森堡)投資基金」、「羅智翔」,均請依刑法第21 9條之規定宣告没收。至被告蔡惟信自承本案之報酬新臺幣2 ,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書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06

TPDM-113-審訴-3172-20250306-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京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2 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京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楊 京諺訴由」,應更正為「案經楊明隆訴由」;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楊京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 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被 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暱稱「桂林仔」、「元宝」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遂罪。 (四)刑之減輕事由  ⑴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已著手詐騙,然經警 及時查獲而未能成功取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⑵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詐欺犯罪,且其無犯罪所得 無從繳交,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至本件並無因其自白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情形,自無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之適用。  ⑶至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未遂犯行,且無所 得財物無從繳交,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但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此等減刑事由於量刑時 併予審酌。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 ,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 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 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有關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如有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 48條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規定,同日修正公布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則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得支配 洗錢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等沒收之相關規定,依上開規定,均適用上述制訂、修正後 之規定。   (一)供犯罪所用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⑴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收據,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 經被告交予告訴人而為行使,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既附屬於上,無庸重複宣告沒收。    ⑵查被告向告訴人收取詐欺款時,持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之 工作證1張,以取信告訴人,足認該偽造之工作證為被告與 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使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 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⑶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IPHONE 8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9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⑷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空白收據,係被告持之預備供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偽造空白收據上所示之偽造印文,則因所依附之空白收據 業經宣告沒收,自無庸重複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洗錢之財物       被告本案詐欺之犯行未至既遂,其尚未因此取得洗錢之財物 ,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偵卷第98頁 ),且依卷存證據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則 依「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應認被告並未因本案取 得其他不法利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出處 1 (113年11月5日) 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1張(其上偽造之「欣星投資」、「李侑任」印文各1枚) 見偵卷第81頁 2 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空白)1張(其上偽造之「欣星投資」、「李侑任」印文各1枚) 見偵卷第79頁下方 3 工作證1張 見偵卷第79頁上方 4 IPHONE 8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 見偵卷第83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270號   被   告 楊京諺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居高雄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京諺於民國113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飛機「新新 財源 廣進-李侑任」群組內暱稱「桂林仔」、「元宝」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 由楊京諺擔任領款車手,依「桂林仔」之指示向被害人收取 款項。嗣楊京諺、「桂林仔」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先於11 3年6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經楊明隆 瀏覽廣告後加入聯絡方式,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明隆佯稱 :可以加入投資群組並入金投資獲利云云,然因楊明隆已陸續 多次以匯款及面交之方式,交付高達上千萬元之金額,已懷 疑本次應同為詐欺集團收款行為,便事先與員警聯繫,並準 備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假鈔用以交付。嗣「桂林仔」 指示楊京諺於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北市信義區中 全公園,假冒「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星公司) 數控專員名義,佩戴偽造之工作證(姓名:李侑任)向楊明 隆收取款項,楊明隆便僅交付事先準備之200萬元假鈔與楊 京諺,楊京諺並交付蓋有偽造之欣星公司及經辦人「李侑任 」之印文,載明113年11月15日收取款項200萬元之現儲憑證 收據1紙(下稱本案偽造私文書)予楊明隆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欣星公司,即由埋伏員警當場逮捕楊京諺而詐欺取財 、洗錢未遂,並當場扣得智慧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 0,IMEI:000000000000000號)、本案偽造私文書1張、空 白收據1張及偽造之「李侑任」工作證1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京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京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楊明隆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所陳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受詐欺後交付款項與被告收受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扣押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扣案物照片、查獲照片及本案偽造私文書及工作證各1張、被告扣案手機通訊軟體飛機「新新 財源廣進-李侑任」群組翻拍照片共7張、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1張 證明本案查獲經過及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被告與其 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偽造文書、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係屬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另扣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 繫所使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 000000號)、偽造之欣星公司現儲憑證收據及工作證各1張 、均為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之欣星公 司收據上偽造之欣星公司及經辦人「李侑任」之印文,係偽 造文書之一部分,該偽造之收據既已聲請宣告沒收,自無庸 再對其上偽造之署押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思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06

TPDM-113-審訴-2922-20250306-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純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49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之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2條、第215條業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施行,然該條文所定罰金數 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涉 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被告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1.(即附表三編號1至7部分)及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2.(即附表四編號1至26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取等罪。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3.(即附表三編號8至11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5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特種 文書、偽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4.(即附表四編號27至37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業務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前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至9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不實後進而持以行 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中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部 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後段(即附表五之2編號1至10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 偽造署押之行為,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 不實後進而持以行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六)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詐欺取財等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且均係 基於同一經營及管理上開友善園及南港親子館之目的,在密 接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反覆為之,應認屬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較為合理。 (七)被告就本案所犯上開犯行,皆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且彼此 有局部重疊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八)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固定有明文。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規定中,所謂發覺 ,並非以有調、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知悉所涉人員確實 犯罪無誤為必要,亦即祇要對其有所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經 發覺;又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 已遭發覺,則被告縱於嗣後陳述自己犯罪的事實,僅屬自白 ,不能認係自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109年4月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表示自首之意(參被告另案他1775卷第3至9頁),然因 告訴人於109年3月6日即已將載明本案犯行之異常補助款資 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 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18795號函及附件可參(見他卷 一第59頁),是被告上開陳述,至多僅能認為係自白,而尚 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自不能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補助款核 發之正確性及被害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沒收 (一)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 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 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 ,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此有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 字第747號(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告訴人所提出   如附表一、附表二之ㄧ、附表二之二、附表三、附表四、附 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示之文件,雖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 物,然因已交予告訴人收執,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惟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 押」欄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共新臺 幣(下同)270萬1,335元(計算式:附表一場地使用補貼費差 額30,000元+附表二之一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 補助款581,019元+附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 表五之一編號1至9補助款65,800元=2,70萬1,335元),未據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一: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二: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一: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二: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4927號   被   告 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3,下稱本案協會)理事長。緣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8樓,下稱 臺北市社會局)依該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作業須 知、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公告108年度臺北 市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補助項目及標準(下 分稱本案補助須知、本案補助辦法及本案補助標準),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育兒友善園(下稱友善園),補助項目 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 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另以勞務採購契約方式委託簽約者 經營管理臺北市親子館(下稱親子館);甲○○即以本案協會 名義,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小豆芽親子創作屋(地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小豆芽友善園,民國10 9年1月停辦)、小櫻桃親子遊戲屋(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下稱小櫻桃友善園,109年1月停辦),另受臺 北市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南港親子館(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0號,下稱南港親子館,經營管理至108年12月31 日止),並於每年4、7、10、12月,檢附友善園、親子館各 項費用支出憑證相關資料,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 ,係從事請款業務之人。詎甲○○為下列犯行: (一)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 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35,0 00元、40,000元。甲○○明知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 地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約26.19 坪、20.65坪),小櫻桃友善園場地實際租金為30,000元, 小豆芽友善園並無向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產物保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月8日,在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 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下稱實施計 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為32.31坪 、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偽造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 08年12月31日);並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小 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 106.8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復在如附表 一編號5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 載小櫻桃友善園面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 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小櫻桃友善 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88.27平 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另將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其與房東詹李月霞所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將租金不實填載為「叁萬捌仟」元,於同日持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文書,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 上開2友善園,並請領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使用補貼費而行使 之,以此「以少報多」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 錯誤,因而同意本案協會辦理上開2友善園及核撥小櫻桃友 善園自108年1月至同年6月期間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 元【計算式:(每月最高補助金額35,000元-實際租金30,00 0元)×6 =30,000元】,另該友善園自108年7月至同年12月 期間之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經臺北市社會局發覺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友善園申請及補助款核撥 之正確性。 (二)明知如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下分稱發票、收據)之實際消費項目係與辦理上開2友善 園及親子館無關,或僅部分使用於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如附表二之1所示 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如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 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 ,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因而同 意核撥如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計264,287元;又於108年1 2月2日,將如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之品名,添加為如附表 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 請領核銷補助款,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 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銷 之正確性。 (三)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 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包含薪資及雇主負擔之勞、健保 費及勞工退休金),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46,787元、36 ,000元。甲○○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員工潘家馨等人之實際薪資係低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請領 核銷金額,員工楊思薇並無保母人員資格,林郁蓁、郭嘉豪 、劉雅瑄、蔡一帆(下稱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並無在南 港親子館工作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8 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 家馨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 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 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 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三編 號1至7所示潘家馨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581,019元,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⒉先後於108年4月、同年7月、同年10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 上製作之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 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 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 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 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 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蘇郁珊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1 ,760,229元,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友善園員工曾美玲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職類:保母人員,下稱曾美玲保母 技術士證)之特種文書,竄改為員工楊思薇之技術士證(下 稱偽造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 ,另偽造並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格式之勞保 線上申辦資料查詢作業-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下 稱偽造勞保被保險人名冊),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 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格式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 算明細表公文書(下稱偽造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亦在其 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 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 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員工楊思薇 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 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 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 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未遂,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⒋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親子館請領清冊 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 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 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 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 ,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仍足生損害 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四)明知本案協會請領核銷如附表五之1所示講師羅俊婷等人之 講師費金額均高於實際向其等給付之金額,且部分講座並未 辦理,又本案協會並未向劉靜瑀、吳雅琴給付如附表五之2 所示志工車馬費、臨時人員酬勞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 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如附 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據上,不 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又在如附表 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羅俊婷」 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持向 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 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 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又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 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 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 復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 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 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 」、「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另在如附表五之2編 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 補助請領清冊上偽簽「劉靜瑀」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 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 到表上偽簽「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 時人員酬勞後,再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 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社會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卷證位置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詹李月霞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1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詹李月霞係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所有權人,前開房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證人詹李月霞與被告約定前開房屋出租予本案協會之每月租金為30,000元等事實。 4 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曾美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94至95頁) 證明證人曾美玲係本案協會員工,有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2月止,有請案外人王紫芬代理其半日工作,案外人蔡主潔有於前開期間之暑假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由證人曾美玲支付渠代理報酬,案外人王愉晴係本案協會志工,於前開期間內偶有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等事實。 5 證人本案協會員工蕭雯心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2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蕭雯心係本案協會員工,並未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暑假起至108年3月止、108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每月薪資為24,000元,後調整為25,000元等事實。 6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109年3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44195號函暨法人登記證書(參他字卷一第28至29頁) 證明被告有辦理本案協會之法人登記並擔任理事長之事實。 7 本案補助須知、補助辦法、補助標準(參他字卷一第18至21頁反面、他字卷二第37至39頁) 證明告訴人依本案補助規定,補助民間辦理友善園、親子館,補助項目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每月最高金額補助分別為30,000元、35,000元、40,000元;亦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46,787元、36,000元等事實。 8 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查詢資料(參他字卷二第81頁、第118頁)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9 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7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61至70頁反面)、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8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108年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100至107頁反面) 證明被告於108年1月8日,以本案協會名義申請辦理小豆芽友善園及小櫻桃友善園實施計畫,並在小豆芽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在小櫻桃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櫻桃友善園使用坪數26.70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0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82頁反面、第119頁反面)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86.6平方公尺,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1 偽造之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08年12月31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臺灣產物保險109年4月13日產責險字第1090000922號函(參他字卷二第71頁及反面、第72頁反面、第120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偽造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另以電腦軟體將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106.80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12 偽造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反面、第109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將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88.27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2公文書之事實。 13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詹李月霞)(參他字卷一第180頁) 證明被告將其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租金,不實登載為「叁萬捌仟」元之事實。 14 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之變造發票及收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二之1、二之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網家109法字第009號函(附表二之1編號17、29)、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參他字卷一第137至141頁、第143至145頁、第148至150頁、第152頁、第154至159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L00000000號、QS00000000號、WH00000000號、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5至167頁、第172至173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S00000000號、00000000號、WP00000000號、SV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9至170頁、第175頁、第177至17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附表二之1所示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私文書,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264,287元;又於108年12月2日,將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會計憑證,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5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至32頁、第39至48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三所示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三「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6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1至7)、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員工曾美玲、沈宏森)(參他字卷一第47至4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7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70頁、第80至84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四所示南港親子館員工蘇郁珊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四「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8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1至26)、親子館108年分類帳、108年各月份薪資計算(按即薪資單)、轉帳傳票-薪資支出、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卷證位置參附表四各編號) 證明被告於108年4、7、10月上旬之某日,在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分別於108年4月、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9 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偽造之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9年4月9日技檢字第1090301837號函(參他字卷二第112頁、第57頁反面、第5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特種文書,竄改為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20 偽造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參他字卷一第72頁及反面)、勞保局109年10月13日保費資字第10960254940號函暨真正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參他字卷三第14頁、第16頁)、健保署108年12月26日健保北字第1080018313號函(參他字卷一第134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偽造並非勞保局格式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健保署格式之健保費計算明細表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等事實。 21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8至11)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楊思薇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2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27至37)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3 附表五之1所示本案協會領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1)、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講師羅俊婷)、LINE訊息紀錄單(講師簡廷瑋)、108年12月11日電子郵件(講師吳孟潔、林文宜)、公務電話紀錄(講師曾威舜、陳怡潔、盧品君、蔡薰儀)、(參他字卷一第60至70頁反面) 證明被告: ⒈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另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羅俊婷」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等事實。 ⒉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復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4 附表五之2所示108年度「南港親子館」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臨時人員簽到表(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2)、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志工劉靜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冊、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志工劉靜瑀)(參他字卷一第53頁反面至55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上偽造「劉靜瑀」簽名,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到表上偽造「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時人員薪資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5 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豆芽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小櫻桃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南港親子館108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各1份 證明左揭會計師事務所受告訴人委託,查核本案協會提出之發票、收據、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領據及相關單據,而出具左揭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事實。 26 被告提供之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代班人員簽到表、臨時人員簽到表(參他字卷三第47至48頁、第53至74頁) 證明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4、6、8至11所示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27 南港親子館108年分類帳、各月份薪資計算、轉帳傳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參他字卷三第121頁至153頁反面) 證明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0、14、15、17、18、20、22、23、25、27、32、33所示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 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其主觀上 均係為其所經營之上開友善園及所管理之南港親子館於108 年度申請、詐領各項補助款之同一目的,且於尚屬密接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被告基於同一詐領補助款之目的,以一接 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如附表五之1、五之2所示偽造署 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犯罪所得為2,7 01,335元【計算式: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元+附表二 之1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補助款581,019元+附 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表五之1編號1至9補助 款65,800元=2,701,335元】,若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1: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2: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1: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2: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2025-03-06

TPDM-112-審訴-1711-20250306-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歐陽君強 被 告 朱健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6

TPDM-114-審附民-52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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