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柏賢
選任辯護人 王永菖律師
徐弘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侵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9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不老松足湯高雄鳳山行館(下稱不老松鳳山行館)」擔任
按摩師,代號AV000-A111430號成年女子(下稱甲女,姓名
年籍詳卷)為該店顧客,且長期指定甲○○為按摩師。甲○○明
知甲女僅欲接受自己提供按摩服務,並未同意在按摩過程中
,另為按摩目的以外之身體接觸,於111年10月28日15時10
分許,在該店某按摩包廂內為甲女進行全身指壓按摩服務時
,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女躺在按摩床上,難以逃
脫之情境,違反甲女之意願,解開甲女所穿內衣扣子,並將
甲女所穿內褲及按摩店提供之和服短褲往下扯,接續以手撫
摸甲女右胸、以手指摩擦甲女陰蒂,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
行為得逞。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報告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本院卷第
60至61頁),爰不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
為被害人甲女進行全身按摩服務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
制猥褻犯行,辯稱:我是經甲女同意才將她褲子拉下,我幫
甲女按摩已經3年,每次幫她按摩側胸都會先告知,我沒有
撫摸她的右胸或用手指摩擦她的陰蒂云云。經查:
一、被告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不老松鳳山行館」擔任按摩師,甲女為該
店顧客,且長期指定被告為按摩師,而被告曾於111年10月2
8日15時10分許,在該店某按摩包廂內為甲女進行全身按摩
服務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警卷第2頁、偵卷第26頁、審侵訴卷第33頁、本院卷第
61頁),核與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47至48頁、侵訴卷第29至58頁)、證
人即不老松鳳山行館經理乙○○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第
18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女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可參(偵卷第51至6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害人甲女之指述:
㈠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案發當時我穿著按摩店
提供的上下二截式上衣及短褲,短褲是寬鬆的,可以穿著按
摩大腿及小腿,裡面則穿著自己的內衣及內褲,一開始我趴
著,被告幫我解開內衣扣子按摩背部,他說我當天狀況不適
合推拿(按:即指壓,下同),適合油壓按摩(按:即油推
,下同),按到一半,叫我轉成正面,按摩腋下淋巴,按完
淋巴後,他用手撫摸我右胸,按摩到腿部時,他把按摩店的
褲子及我的內褲一起扯下來,在我的下半身蓋上1條大毛巾
,從小腿按摩到大腿內側時,他的手指就在我的陰蒂摩擦,
我發現不對勁馬上制止他說「你不要這樣子,我不舒服」,
被告有頓一下,又繼續用手指摩擦我的陰蒂,還說「你會濕
是正常的」,之後整個人跨坐在我身上並把大毛巾扯掉,表
示「你身材很好,要不是我可以克制的住,我很想馬上把你
吃掉」。當時是已經按摩到快結束了,我嚇到、整個人僵在
那邊、也慌了,回去之後也不知道該不該報警,我覺得委屈
、很氣自己,只好先跟朋友訴苦,夜深人靜時想到被告講的
那些話以及被告摸我,我會更加難過,因為我都固定給被告
按摩,被告又是我信任的人,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這個樣子
。被告之前在另一間按摩店,後來才換到「不老松鳳山行館
」,我是跟著被告來的,因為信任也習慣固定同一位按摩師
,給被告按摩應該有2、3年多,大概2、3個月按摩1次,基
本上都是指壓,如果那次我的身體狀況被告說可以油推,就
改做油推,二者按的部位一樣,差在一個有抹油,但正常油
推正面是按肚子、大腿、小腿及穴道,不會按摩胸部及整個
乳房,也不會脫褲子,最多將褲子拉到股溝,被告之前做那
麼多次油推也不曾拉下我的褲子等語(警卷第5至7頁、偵卷
第47至48頁、侵訴卷第29至58頁),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
一致明確指證遭被告於前述時、地違反意願撫摸右胸及摩擦
陰蒂,而遭被告強制猥褻得逞。
㈡審酌被告與甲女僅是按摩師與顧客之消費關係,更是長期主
顧,彼此間不僅無任何糾紛、仇恨,更存有一定的信賴,甲
女甚至曾因被告按摩技術佳而推薦給如附表所示之友人C(
詳見審侵訴卷第45至49頁之甲女與友人C間對話紀錄),此
亦經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甲女是我的客人,之前我在別家店
服務就固定找我按摩,已經認識3年,沒有仇恨或財務糾紛
等語明確(警卷第2頁),足見甲女並無誣陷被告而虛偽證
述之動機或必要。
㈢至被告猥褻甲女私密處之順序,證人甲女於113年3月12日原
審審理時雖證稱:被告是先摸我陰蒂,才摸我胸部等語(侵
訴卷第54至56頁),與其於111年11月16日警詢所述先遭被
告摩擦陰蒂再被摸右胸之順序(見警卷第6頁)有所不同,
然審酌甲女於原審證述時,距案發已有2年4個月之遙,遭觸
摸胸部、陰蒂之時間亦應屬短暫,則其因時日相隔甚久而對
遭猥褻部位順序之記憶不清,尚屬常情,自應以距案發時點
較近之警詢陳述為準,且難憑此遽認甲女指述遭被告強制猥
褻之情節為虛構,均一併敘明。
三、甲女於111年10月28日遭被告強制猥褻後,因過於驚嚇、慌
亂而未立即向店家反應或報警,返家後因不知所措,遂先透
過通訊軟體向如附表所示友人A、B、C訴苦並尋求建議,更
因甲女在本案發生之前,曾向其大學好友(即附表所示男性
友人C)推薦過被告之按摩技術,而提醒友人C要封鎖被告,
更叮囑友人C勿讓自己女友也遭遇類似事件等情,除經甲女
證述如前外,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甲女與其友人
A、B、C之對話紀錄可參(審侵訴卷第41至67頁),足認甲
女因案發後確因被告所為而向其友人們訴苦,且呈現出「晚
上會不斷回想起當時情境」、「覺得自己笨」、「不知所措
」、「猶豫是否應向店家反應此事」、「猶豫是否提告」等
情狀,與一般人突遭性侵害後多半不知如何自處,可能出現
驚慌、無措甚至夾帶自我質疑之情緒反應,比如覺得是自己
防範不足才遭遇此事、如果向店家反應或報警可能要面對後
續無法預期時間長短的司法調查程序、案發時沒有別人看見
如何讓人相信自己被侵害、被迫面對親友的關切或指責等情
狀,尚屬相符。嗣在友人A鼓勵甲女「可以反應」、「被告
不知道甲女住處,不用擔心被告前往甲女家中報復」之支持
下,甲女方自同年11月2日20時17分起,以通訊軟體傳送訊
息給被告,嘗試要求被告解釋為何做出前述猥褻行為,並去
電「不老松鳳山行館」,將此事告知經理乙○○,更在友人B
鼓勵「要保留好甲女跟店長的line紀錄,給被告一點教訓」
、「要去報警」之支持下,於同年11月16日報警處理,此部
分除經證人乙○○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卷第35至
37頁、本院卷第179至193頁)外,並有甲女與被告間之對話
紀錄、甲女與證人乙○○間之對話紀錄、甲女警詢筆錄可參(
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51至65頁、本院卷第213至227頁),
核均足以佐證甲女上開指述為真。
四、被告於案發時、地為甲女按摩時,曾脫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
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自承在卷(警卷第2頁、審侵
訴卷第32頁),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案發時甲女穿著
胸罩、內褲及店家提供的上衣、寬鬆外褲,我要按摩背部,
所以胸罩有解開,我有脫甲女外褲,按摩時拉下甲女內褲,
拉到屁股尾端的位置,露出屁股,因為要按摩屁股跟大腿。
公司有規定男師傅不可以替女客人油推,但老點除外,老點
就是客人指定師傅等語(本院卷第57至59頁),核與前述證
人甲女證稱遭被告解開內衣扣子、扯下內褲及按摩店提供的
和服短褲等語大致相符。又證人即案發時擔任「不老松鳳山
行館」經理之乙○○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稱:店內腳底按摩
及指壓不分男女,因為指壓一定穿著和服,但油推要脫掉上
衣及外褲,只剩下內褲,所以男師傅只能按男客人,女客人
只能讓女師傅來按,指壓及油推價格也不同,全身指壓1小
時新臺幣(下同)1,000元,油推是1小時1,200元。女客人
不可以指定男師傅油推,除非是女客人滿3年以上且長期由
同一位男師傅按摩,並向公司申請才可以,但本件甲女那次
的按摩項目是指壓,沒有(男師傅對女客人)油推的問題,
案發當天甲女沒有講,隔了幾天,櫃臺說有位女客人留話說
有很重要的事請主管回電,我回電後甲女說前幾天來按摩時
,本來是指壓,後來被告幫她做油推,脫下她的褲子,包含
我們提供的和服短褲及她的內褲,被告有做猥褻動作,我問
有沒有證據,甲女說沒有,我問甲女為何當下沒有反應,甲
女說她當時嚇傻了,不知道要不要講,考慮了幾天才打電話
跟我們說。之後我約談被告,被告說那天是做指壓,甲女要
求順便油推腳的部分,因為會弄到褲子,所以脫下甲女外褲
,但被告不承認有脫下甲女內褲及猥褻甲女,我們無法判定
誰說的是真的,但公司規定是做指壓(非油推),且不可以
脫外褲,被告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所以我第2次約談被告即1
11年11月15日,就請被告離職等語(偵卷第35至37頁、本院
卷第179至193頁),並有證人乙○○提出其與甲女間完整Line
對話紀錄可證(本院卷第213至227頁),亦足認被告確有違
反店內規定脫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無誤。審酌被告明知甲女
指定按摩項目原為不分師傅、客人性別之全身指壓,且店內
不允許男師傅對女客人進行油推,蓋油推乃是客人須脫去衣
物、僅著內褲時為之,自不可能由不同性別之師傅為之,卻
在對甲女提供指壓服務時,未經店家同意即擅自改為定價更
高的油推,過程中不僅解開甲女內衣扣子,更脫下甲女所穿
和服短褲,顯非一般正常按摩程序及動作,而是出於按摩以
外之猥褻目的。再者,不老松鳳山行館提供之大號、小號和
服短褲,褲頭均為鬆緊帶之設計,布料亦甚為柔軟,將該等
和服短褲攤平在地後測量,大號短褲之褲頭(腰圍)、褲管
長、寬、臀圍依序為30、55、35、62公分,小號短褲則依序
為29、49、32、59公分乙節,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乙○○於11
3年8月18日提出供扣案之大號、小號和服短褲各1件無誤,
有鳳山分局113年8月19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4212400號
函所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勘驗筆錄及扣案和
服短褲照片可參(本院卷第200、229至244、249、263至267
頁),足認不老松鳳山行館提供的和服短褲不僅寬鬆、柔軟
,且尺寸甚大。另一般女性內褲亦多為柔軟材質所製,是縱
被告欲進行背部、大腿部位之油推,僅須將甲女所著內褲及
和服短褲之褲頭微微下推至臀部上緣即可按摩整個背部,或
將和服短褲之褲腳下緣略往上提即可按摩大腿,並無任何扯
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之必要,遑論將甲女內褲拉下至臀部尾
端處以致露出整個臀部,被告所為顯是為達猥褻甲女之目的
,益徵甲女指述遭被告解開內衣扣子、扯下內褲及和服短褲
後,遭被告撫摸右胸、摩擦陰蒂等情與事實相符。至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又改口辯稱:我只有把甲女內褲往下拉到微微露
出股溝,沒有拉到屁股跟大腿接縫處云云(本院卷第59頁)
,顯與其先前自承「將甲女內褲拉到屁股尾端的位置,露出
屁股,因為要按摩屁股」等語不符,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五、被害人甲女於111年10月28日案發後,在友人鼓勵支持下,
自同年11月2日20時17分許起透過LINE傳送「大哥你在忙嗎
?」、「我有個困惑」、「想找你聊聊」、「我的心事跟你
有關係,想跟你說」等語,希望被告回應,但被告始終以忙
碌為由推託,直至甲女明確指出「我這幾天都睡不好,因為
一直想到上禮拜五去不老松,找你按摩的時候,你怎麼會去
摸我的陰蒂私密處,還有胸部」後,面對甲女提出之嚴重指
控,被告不僅未出現「不知甲女何出此言」之疑惑反應,甚
至未為任何解釋、反駁或嚴正否認,反僅以「這週真的太忙
了,我現在是嚴重睡眠不足」、「我現在趕上班,晚點再聊
」等語敷衍回應,有被告與甲女間對話紀錄可參(偵卷第51
至65頁),與一般人遭污衊對他人性侵害,會呈現驚訝、急
於自清、辯解或設法釐清彼此間誤會,或甚至怒指對方誣陷
等反應大相逕庭,亦足認被告確於前述時、地強制猥褻甲女
,因而不敢回應甲女之明確指控,僅能以忙碌為藉口掩飾其
心虛。再者,被告對於其未回應甲女指控之原因,於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辯稱:公司直接挑明跟我說此事後,乙○○經
理說公司要直接跟甲女對話,由乙○○擔任公司窗口跟甲女談
,叫我先不用回應甲女,所以我忍下來、不回應,後來甲女
一直傳訊息給我,我忍無可忍,跟乙○○說我想直接回應甲女
,乙○○說不用回應,因為已跟甲女約好要讓我與甲女當面對
質,時間大概是11月中旬,結果到了約定當天乙○○又說甲女
取消云云(偵卷第26至27頁、侵訴卷第64頁、本院卷第57、
178至179頁),卻又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辯稱:我應該是沒有
注意到甲女質問我為何摸她陰蒂、胸部的訊息,且我下班會
把所有line訊息刪除,因為我老婆是醋罈子云云(本院卷第
60頁),不僅前後所辯不一,且與上述被告與甲女間line對
話紀錄所顯示,被告在甲女提出猥褻之指控後,是以「這週
真的太忙了,我現在是嚴重睡眠不足」、「我現在趕上班,
晚點再聊」等語回應之對話紀錄明顯不符,復經證人乙○○於
本院審理明確證稱:我可能會說公司在處理,但我不可能會
叫被告不要私下接觸甲女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92頁),核
均與上開被告所辯不符。況經理乙○○於111年11月15日就要
求被告離職,被告明知此後店家不可能再協助處理其與甲女
間之紛爭,衡情,被告應知在其親自處理妥當之前,甲女不
會自行停止追問此事,而其與甲女間僅能透過Line聯繫,則
被告理應對甲女所傳Line訊息多加留意,然被告卻於離職後
即封鎖甲女Line帳號,業據被告於原審自承在卷(侵訴卷第
53頁),並經證人甲女於偵訊證稱:我報警那天(111年11
月16日),我一下看得到被告的動態、一下看不到,就是被
告一直不斷的封鎖我又解封鎖,後來就都看不到了等語明確
(偵卷第49頁)。且被告對於甲女於111年11月15日18時3分
許傳送「大哥,你那天直接脫我的褲子跟內褲,是怎麼回事
?可以解釋一下嗎?」、於同年月18日21時38分許傳送「不
跟我談談?為什麼那天這樣摸我私密處」等訊息,均選擇不
讀取,有被告與甲女間對話紀錄可參(偵卷第65頁),倘如
被告所辯,其本已忍無可忍,欲自行回應甲女之不實指控,
一直強忍著不回應僅是因乙○○經理表示要由公司來處理,則
在乙○○將被告解職後,被告理應自行回應,然被告捨此不為
,甚至斷絕其二人間唯一之溝通管道,顯與常情有違,在在
顯示被告上開所辯均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被告其他抗辯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甲女經濟有困難才誣告我,並在原審對我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云云(本院卷第58頁)。惟甲女於
案發後,不但向附表所示友人A表示「我一直猶豫要不要講
,因為很多人沒告成功」等語;在向不老松鳳山行館反應本
案時,也明確向經理乙○○表示「我查了好多資料,很多告不
成」、「拜託店長嚴懲,告知業界,雖然性騷擾案件社會上
太多了,希望能下次避免ㄧ些人受害」等語,分別有甲女與
友人A之間、甲女與乙○○之間對話紀錄可證(審侵訴卷第61頁
、本院卷第216頁)。參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亦明確證稱
:甲女跟我反應時沒有提到賠償的事情,她只希望我們重視
這件事,希望不要有其他被害者,要我們在業界封殺被告,
事後甲女也不曾向公司索賠等語(本院卷第183、193頁)。
甚至甲女報警處理後,於警詢時仍稱:我暫時不對被告提出
強制猥褻的告訴,要等按摩店店長幫我處理,請被告出面跟
我道歉等語(警卷第7頁);於原審證稱:我於警詢當時說
暫不對被告提告,是因為我想要他自己來跟我道歉,我只想
求一個公道。一開始我根本沒有想要求償,我在等被告道歉
,可是後來發現被告封鎖我,一點誠意也沒有,我才請律師
寫訴狀求償等語(侵訴卷第34至35、52至53頁),足認甲女
明知此類案件提告不易,但為了避免再有他人受害,始鼓起
勇氣報警,並非為藉此事向被告或不老松鳳山行館圖得利益
,被告此部分所辯洵不足採。至甲女雖於原審審理期間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於113年5月21日依法核給甲
女犯罪被害補償金,有該審議會113年度補審字第14號決定
書可參(本院卷第109至110頁),惟此均屬甲女合法權益之
行使,自難憑此遽認甲女是為圖不法利益而為上開指述。
㈡被告辯稱:案發後第一時間我就請乙○○經理幫我調閱按摩包
廂的錄音檔,因為公司其實有在每個按摩包廂偷裝錄音設備
,是我剛進公司時,公司技術顧問私下跟我說的,但後來乙
○○又說沒有包廂的錄音云云(本院卷第57頁),證人乙○○於
本院審理亦證稱:公司為了保護客人及師傅,會在包廂內錄
音,案發後被告有說要申請包廂內的錄音檔,但我查證後發
現鳳山店沒有裝錄音設備等語(本院卷第185頁),固足認
被告曾要求店家提供案發包廂內之錄音檔案。惟被告強制猥
褻甲女之事實,業經論述如前,且其索討包廂錄音檔之目的
,尚難排除是被告欲先確認錄到哪些內容再決定要採取何種
對應措施之可能性。再者,不老松鳳山行館根本不曾裝過錄
音設備,被告於案發當時已在鳳山行館任職1年9個月之久(
110年1月6日至111年11月15日,參證人乙○○於本院審理證述
,本院卷第180頁),亦難以排除被告是明知包廂內無錄音
,欲藉由索討不存在之錄音檔以自我辯白之可能性。況倘若
被告確實堅信包廂內有錄音設備,大可於甲女最初提出指控
時,就明確向甲女回稱可調取錄音證明指控不實,但被告卻
從不曾以此反駁甲女之指控。從而,被告曾向公司索討包廂
錄音一事,尚難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七、按強制猥褻罪係以學理上所謂之「低度強制手段」妨害被害
人之意思自由,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所為,並非完全不要求強
制手段之實行,所謂「低度強制手段」,係指行為人縱未施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
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達於
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4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女前往「不老松鳳山行館」
之目的,僅係為接受被告提供全身指壓按摩服務,自不可能
在按摩過程中,同意被告出於正常按摩以外之目的,觸碰其
胸部、陰蒂,此乃被告所明知。又被告是男性按摩師,甲女
為接受按摩服務而平躺在按摩床上,而該房間內僅有被告與
甲女獨處,依當時現場環境及情狀,可認被告確已製造使甲
女難以逃脫之客觀及心理狀態,足認妨害或影響甲女之性自
主決定意思,並在此一狀態下,被告所為撫摸甲女右胸、用
手指摩擦甲女陰蒂,均屬觸及女性身體隱私部位而足以引起
、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自具有強制猥褻之犯意及行為,彰
彰甚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僅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強制猥褻犯行,足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被告先後以其手撫摸被害人右胸、以其手指摩擦被害人陰蒂
之數行為,是出於同一強制猥褻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實行,
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按摩師,竟不思自持守己,為
滿足一己淫慾,利用甲女對其按摩專業及信賴,於按摩過程
中對甲女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甲女身心受創,對人格尊嚴
及性自主決定權戕害甚鉅,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
,且於原審審結時仍未與甲女達成和解及賠償其損失,實不
宜輕縱。末斟以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
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侵訴卷第61頁),以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經核原判
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且無明顯過輕、過重而違背比例
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應屬適當。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害人甲女與其友人們對話紀錄
友人(對話出處) 對話內容 女性友人A(審侵訴卷第51至67頁) 甲女:姐前幾天去按摩,結果那個按摩師告白就算 了,還摸我的奶。 友人A:就是之前你說的那個師傅嗎? 甲女:對。 友人A:你罵他沒有? (略) 甲女:他原本還想幫我自慰。 友人A:你沒受傷吧?為老不尊,有毒吧!讓他去 死。 甲女:他說我身材真好,要不是他能忍住,不然很 想吃了我。 友人A:我聽著都想弄死他,(略)你當下沒有馬 上爬起來走嗎?還聽他說這些話。 甲女:沒有,我那時候真的傻了,那時候已經按到 要結束了。 (略) 甲女:覺得我該去反應嗎? 友人A:女人真的不容易。 甲女:唉,算了,我打去好了,我先打電話。 友人A:好,不要暴露你的個人信息,防止人渣惡 人先告狀。 甲女:我有叫櫃臺請店長回公司打給我。 友人A:好,太可惡了。 甲女:我一直猶豫要不要講,因為...。 很多人沒告成功。 友人A:所以這幾天你都安靜了? 甲女:對。 友人A:可以反應。 甲女:那我去反應。 友人A:我受不了身邊的人發生這樣的事,但是這 樣他會不會報復你,他來過家裡嗎? 甲女:他沒來過,也不知道我家。 友人A:嗯,你們還有聯絡方式嗎? 甲女:只有Line而已,電話都不知道。 你覺得我該打電話去反應嗎?還是不要? 友人A:可以告他嗎?可以反應。 甲女:不能告,沒證據,台灣之前就好幾個案子, 告不成。 友人A: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被這樣佔便宜。 (以下略) 女性友人B(審侵訴卷第41至43頁) 甲女:(二個哭泣表情)。 我覺得自己好笨。我10月底的時候在鳳山不老松按摩,被師父用手指直接深(按:應指伸)進去摸我陰蒂。還把我整個褲子扯下來。現在死不承認。這陣子我幾乎晚上一直想到那些畫面。因為那個師傅我給他按了應該有兩年多了,他那天突然莫名其妙對我這樣。 友人B:什麼!你怎麼現在才說,你還好嗎?他還 在那上班嗎?10月底,那就是兩週前。哇 勒,真想去給他翻桌。 甲女:公司為了閃避責任,把他開除,叫我私下跟 他處理。我現在要去警察局備案,因為我第 一次遇到這種事情,真的慌了。 (略) 甲女:然後跟店長的line紀錄我有保留。 友人B:要留好,給這個色狼一點教訓。 (回覆甲女表示要去報警的訊息)要去。 男性友人C(審侵訴卷第45至49頁) 甲女:你上次有加我給你按摩師的line嗎? 友人C:好像有。 甲女:可以封鎖了,他對我性騷擾,我正在想辦法 提告他。 (略) 甲女:那時候我嚇到了,我不敢大叫,因為認識應 該也兩年了,信任他,當下我也慌了。那時 候沒想到要去醫院驗。發生當下我不敢講。 友人C:他手伸進去喔? 甲女:他手在陰蒂那邊前後摩擦,我撥開,他楞了 一下,他又繼續摸,我第二次再撥開,我就 說,你這樣我真的不舒服,不要用,他才放 手,然後開始言語騷擾,說我身材很好。 友人C:真變態。 甲女:公司為了撇開責任,把他開除,叫我私下跟 他處理,一開始公司店長要我跟他line裡面 對話中讓他承認有摸我,先不要打草驚蛇, 結果公司突然跑去跟他約談,變成我沒機會 蒐證。 友人C:這應該很難蒐證,除非有攝影機。 甲女:公司走向變成我們已經開除他了。 (略) 甲女:他只跟公司承認他脫我外褲而已。其他都不 承認。 友人C:代表可能不只你一個。真變態,我先封鎖 他。 (略) 甲女:主要是你女友以後要是去按摩要給女生按, 或者如果男生按她的話,你要陪同,知道嗎 友人C:哇災(指:知道)。
KSHM-113-侵上訴-45-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