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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易宸德 相 對 人 易詩竣即易中楠 易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 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28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9月26日 3,200,000元 2,944,779元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2日 2 113年9月26日 2,300,000元 490,750元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2日

2025-03-24

SLDV-114-司票-2280-20250324-1

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家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1

PTDV-114-司拍-27-2025032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林例齡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6,687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2024-11-11

PCDV-113-補-2170-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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