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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汪薛豐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5518-2 150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9462-8 315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46095-3 317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PCDV-114-司催-166-2025032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澤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8772-4 36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2747-0 76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395389-2 1000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7673-2 170

2025-03-26

PCDV-114-除-12-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顏國雄 代 理 人 宋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7297-2 315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4072-7 15

2025-03-21

PCDV-113-除-766-2025032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易威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李碧雯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李繼德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李碧蕙即李少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6-2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7-4 1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8-6 1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0249-8 1 1000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5588-6 1 984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1359-2 1 249 007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5420-0 1 523 008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52178-4 1 575

2025-03-20

PCDV-114-除-55-202503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甘金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6-1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7-3 1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81908-5 1 100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8394-1 1 655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7676-4 1 223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1759-4 1 469

2025-03-17

PCDV-114-除-60-2025031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姜林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1-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2-3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6862-6 548

2025-03-14

PCDV-114-除-16-202503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錫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7496-7 1  3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1445-7 1  63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37984-4 1  69

2025-03-11

PCDV-114-除-47-20250311-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成健即黃哲照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94445-8 2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8897-0 12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65895-7 3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PCDV-114-司催-127-20250310-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方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1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31

2025-03-07

PCDV-114-除-29-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陳義 代 理 人 陳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1

2025-03-06

PCDV-114-除-49-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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