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52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4-司促-102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