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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閔 被 告 吳東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22346號、第24486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 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就上列被告等所涉如理由欄公訴 意旨二、三部分所示之犯行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東閔被訴附表二編號38部分無罪。 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54部分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犯案手法說明:  ㈠被告吳東閔(下以姓名稱之)自民國95年11月15日登記成為 明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 樓,下稱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10樓)經理,並於101年5月24日變更登記為明鴻 公司負責人,惟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自始係由同案被告即其父吳添壽(下以姓名稱之)擔任並 統籌管理一切事項,且吳添壽於吳東閔於102年8月30日實際 離職後之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變更登記成 為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東翰、 同案被告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張子仁、NGO QUOC PHUONG(中文名為吳國鳳,前開人等以下均以姓名稱 之)則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擔任明鴻公司桃園分公 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工廠如附表一所示職務,均為 從事廢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業務之人。  ㈡而照明光源經使用後廢棄者,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責任業者及回 收、處理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得向資源 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審核符合設施標準及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明鴻公 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 光源處理業,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 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 環保署)所委託之稽核認證團體定期稽核認證,並提送稽核 認證量證明單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基管 會」)依「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 」,決定補貼費之發放標準,並自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支付 受補貼機構補貼費。又依「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 處理補貼費率表稽核作業手冊」規定,廢直管日光燈資源回 收再利用比率須達90%以上,且汞回收比率須達40%以上,始 得領取補貼;非直管日光燈之廢照明光源資源回收再利用比 率須達60%以上,汞回收比率須達20%以上,始得領取補助。 且受補貼機構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 手冊(廢照明光源類)」規定,應於環保署或稽核認證團體 指定之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以下簡稱CCTV)連續攝錄, 並負責操作與維護,而汞蒸餾設備投料口、汞蒸餾設備出料 口等處為主要攝錄監視區域,如作業人員未經許可進入,即 屬可能導致潛在稽核認證風險或弊端之異常事件。  ㈢詎吳添壽、吳東閔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成為受 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後,明知應依上揭規定處理回 收之廢照明光源,並如實回收有害之物質汞,始得請領補貼 費,惟因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廢照明光源回收處理設備於 第一階段即無法有效收集螢光粉,於第二階段蒸餾螢光粉時 亦無法取出應回收之汞,自始即未能達到得以請領補貼費之 汞回收比率,竟意圖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不法之所有,與 吳東翰、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張子仁、吳國 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準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其等任職期間,依吳添壽與吳東 閔之指示,各自分擔實施下列犯行:  ⒈吳添壽、吳東閔分派吳東翰負責前往各地資源回收場或工廠 回收廢照明光源運回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上址工廠進行回收 處理,並指示端木靖、鍾筱苑、張子仁於其等任職期間,負 責計算應收集之螢光粉重量,再由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於其等任職期間,負責將添加其他不明之粉塵及雜質之回收 桶與螢光粉集中桶進行對換,將摻有雜質之回收桶交由稽核 認證單位(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4年1月為財團法人臺灣產業基金會)過磅後再存放 於規定之儲存區。吳添壽與吳東閔另指示徐金祿、葉斯森、 吳國鳳及不知情之徐盛鑫等作業人員,將非屬應回收項目之 事業廢棄物高汞燈所取出之汞裝於玻璃瓶中存放,再交由吳 添壽或吳東閔自行保管。  ⒉復於附件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前1至3 日,吳添壽、吳東閔即指示端木靖、鍾筱苑與張子仁以已設 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手動於該EXCEL程式之「粗 汞產出」欄位輸入約略之粗汞產出重量,該EXCEL程式即自 動計算出當期之汞回收比率,如未達可請領第一級距補助之 標準,便再行輸入更高之粗汞產出重量,至達到可請領第一 級距補助之標準為止,再由吳東閔、端木靖自行或指示徐金 祿、葉斯森、吳國鳳負責將前述自高汞燈取出之汞,量秤取 出上揭經計算後可請領第一級距補助之應回收汞重量,以人 工添加方式加入蒸餾設備再流入經彌封之汞回收鋼瓶內。  ⒊又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所設置之CCTV系統,每一小時會自動 產生一錄影檔案,吳添壽、吳東閔為掩飾上揭以人工添加汞 於蒸餾設備之作假犯行,遂指示端木靖以修改CCTV設備系統 時間之方式,於前揭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人員進入汞蒸餾設 備區倒汞完成後,將原本作為備用主機之第二部CCTV主機之 作業系統時間回調至未倒汞前之整點時段,再續錄1小時後 ,將第二部主機所產生之該整點時段檔案,複製並轉存於第 一部主機中,而覆蓋第一部主機於同一時段所攝錄作業人員 進入汞蒸餾設備區倒汞之檔案,以此方式變造完成屬於準私 文書之CCTV電磁紀錄,待變造完成後再告知鍾筱苑由第一部 主機進行燒錄光碟之動作,並要求鍾筱苑複檢檔案確認無誤 後,於隔週將光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判讀,嗣端木靖於103 年5月離職後,吳添壽遂指示端木靖將上開CCTV影像變造技 術教授予吳東翰,由吳東翰接手變造CCTV電磁紀錄之工作。 迄於104年1月起,CCTV改以網路即時連線方式,由稽核認證 人員自行上線監看後,始告停止。  ⒋嗣於附件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之蒸餾程 序完成,產出之粗汞經淨化後便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而 獲得如附件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欄所示之不實重量 ,端木靖、鍾筱苑等行政人員明知上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 重量」為造假得來之不實數據,仍依吳添壽、吳東閔為遂行 詐領補貼費之指示,而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廢照明光源汞 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並於附件二「申報日期」欄 所示日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而行使之,使稽核認證單位核 定此不實之稽核認證量,並於附件二「認證核發日期」欄所 示之日期,核發「稽核認證量證明單」,進而使基管會不知 情之承辦人員誤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確有如實回收廢照明 光源所產出之汞而陷於錯誤,遂依「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所 載之汞回收比率及補貼級距,以附件二「補貼費率」欄所示 金額計算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當月份處理廢照明光源認證量 應補貼之費用,而於附件二「實際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 核發撥款如附件二「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欄所示金 額之補貼費。  二、吳東閔被訴部分:   吳東閔就附表二編號38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 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 補助,認吳東閔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又於附表二編號38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涉犯同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三、吳東翰被訴部分:   吳東翰於附表二編號1至54之取汞作業過程共同以如前述人 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 管會請領補助,認吳東翰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又於附表二編號1至54、55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 影畫面,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變造準私文書罪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參、訊據吳東閔、吳東翰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二、三所示犯 行,吳東閔辯稱:我於102年8月30日就已經離職,離職之後 的事情我不清楚等語;吳東翰辯稱:我是103年5月才調回來 新屋倉庫負責回收燈管等語。經查: 一、有關前揭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經查:  ㈠查吳東閔雖自95年11月15日起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 經理,於101年5月24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但於102年8 月30日離職,業據吳東閔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偵22346卷二 第179-180頁),核與證人徐盛鑫、徐金祿於偵查中證稱: 吳東閔於102年間離職等語(偵22346卷二第160-161、282-2 83頁)相符,並有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明鴻公司桃 園分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可憑 (他卷第110頁、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卷二第239頁) 。復參以吳東閔於「102年9月2日」到職於「福盈科技化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吳東閔提出之在職證明書、投保單 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可佐(他71卷第111-113頁),益徵 ,吳東閔確於102年8月30日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離職,堪 以認定。而附表二編號38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及「 申報日期」均為102年9月5日,斯時吳東閔既已離職,卷內 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東閔就附表二編號38部分有共同 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 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之行為,自應為吳東閔無罪之諭知 。  ㈡按刑法上之文書、準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記載具有思想或 意思表示內容之有體物,刑法第220條準文書之規定亦以「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要件。查「應回收廢棄物回 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雖有受補 貼機構應於環保署或稽核認證團體指定之地點設置攝錄監視 系統(CCTV)連續攝錄,並負責操作與維護,且於每週三前 將前一週之影像媒體(光碟)交予稽核認證團體之規定,然 依證人蔡雅如(環保署職員)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證述: 當時在推自動連線,如監看過程發現有異常,可以用來回溯 確認是否有類似狀況,業者自備之錄影光碟是留存一段時間 備查的紀錄等語(上重訴31卷三第169頁)。足見,該CCTV 錄影光碟內容本身僅為影像紀錄,並不具有表彰思想或意思 表示效果之文書性質,非屬準私文書等旨。且蔡雅如於該次 審理中另證述:「(問:光碟送給稽核認證團體備查,稽核 團體認證時是否需要依據備查的光碟進行認證?)不需要」 等語(上重訴31卷三第170頁),又本件CCTV錄影光碟僅係 呈現鏡頭前人員進出之實況,攝像目的在於避免業者以人工 作偽之弊端,而為存證備供日後發覺有異時,作為回溯比對 查察之用途,與稽核認證團體或環保署於認證汞回收數量時 之憑據無關。是該CCTV錄影光碟之錄影或電磁紀錄影像與明 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據以向稽核認證團體申請環保署補貼之審 核所須回收汞數量之證明資料無關,於申領補貼之程序,僅 係作為稽核認證團體或環保署日後有必要時回溯確認是否有 異常、作為備查紀錄之用,並不具可表示其依規定產出R類 汞之數量認定之證明用意,非屬刑法之準文書,是公訴意旨 認剪輯畫面成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云云,容有違誤。故就吳 東閔被訴附表二編號38涉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亦應為無 罪諭知。 二、有關前揭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經查:  ㈠關於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54之取汞作業過程共同以如前 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 署基管會請領補助,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 :  ⒈依端木靖於本院審理證稱: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的汞回收設 備無法有效回收汞。在我103年5月離職之前,是直接計算出 需要多少汞,從冷凝器下方汞回收鋼瓶上的一個氣孔加進去 ;倒汞時會被監視器拍到,我會針對13、14號鏡頭拍攝的畫 面去剪接,方式為有二套錄影設備,因為攝錄是以每小時作 為1個檔案區間,將另一台的BIOS時間往回調整到倒汞前的 時間點,再把該時段畫面複製取代另一台設備的該區段,以 檔案複製的方式替換。我離職後,由吳東翰去做,他有打電 話問我怎麼做時間的調整、如何替換檔案;「汞及其化合物 當月產出紀錄表」上記載的汞重量,是經過計算加到回收設 備後取出來的重量。在產出記錄表取汞日期前1至3天會有加 汞行為,並修改剪輯監視器畫面等語(本院卷七第81至88頁 )、鍾筱苑於偵查中證述:明鴻公司取汞部分都是假的,因 為數據是我算給他們,數據都是吳東閔、吳添壽事先要求我 算好大約的量,計算公式是稽核單位給我們的EXCEL檔,原 本是給我們計算取出汞達到多少比例,但我們利用公式輸入 所欲達到之比例,計算出應該要取出多少汞。我知道明鴻公 司CCTV有剪接作假,端木靖告訴我的。吳東閔、吳添壽指示 修改CCTV,負責修改是端木靖,端木靖離職後,由吳東翰負 責修改,交給我燒錄及檢查畫面有無明鴻公司的人員出現在 回收設備等語(偵22346卷一第89-90頁),參以端木靖之離 職申請書上記載之離職日期為「103年5月20日」(偵22346 卷二第225頁),可認上開證人所述屬實。  ⒉依上足見,吳東翰係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始接 手端木靖負責之工作,而開始參與本案犯行。而附表二編號 1至54部分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及「申報日期」均 在「103年5月20日」之前,斯時吳東翰既尚未接手端木靖負 責之工作,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東翰就附表二編 號1至54部分有共同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之行為,自應 為吳東翰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54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 ,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 私文書罪部分:   查CCTV錄影光碟之錄影或電磁紀錄影像,並不具可表示其依 規定產出R類汞之數量認定之證明用意,非屬刑法之準文書 ,業如前述。故就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54共同變造CCT V監視錄影畫面,因而涉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應為無罪 之諭知。  ㈢關於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55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 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 文書罪部分:    ⒈就吳東翰附表二編號55之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加重 詐欺部分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不在本件 補充判決範圍,先予敘明。  ⒉就吳東翰被訴附表二編號55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而 涉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本因CCTV錄影光碟之錄影或電 磁紀錄影像非準文書,而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附表 二編號56經高等法院判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加重詐欺之有 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 明。       肆、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吳東閔、吳東翰涉犯前開罪嫌,所提 出之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得僅憑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即率為吳東閔、吳東翰有罪之論斷,而其等之犯罪既 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許振榕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一:明鴻公司人員任職期間及職務 編號 姓名      任職期間  職務      證據 1 吳添壽 95年11月15日迄今(103 年8 月13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負責人、同年月2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9-10、19頁)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38-72 頁) 2 吳東閔 95年11月15日起至102 年8 月30日離職(95年11月1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101 年5 月24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兼經理 1、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3 他字第6166號卷第110 頁) 2、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39 頁) 3 吳東翰 96年6月迄今(於103 年5 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始開始參與本件犯行) 業務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104偵 22346 號卷一第 21-28頁 ) 2、明鴻公司 103 年 10 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104 偵 22346 號卷四第 50-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 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 242 頁) 4 端木靖 100年9月17日至102年11月 主任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員工辭職申請書(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25 頁) 102年11月至103年5月20日 廠長 104年8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兼職 5 鍾筱苑 100年10月4日迄102年11月19日 行政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頁) 2、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47 頁反面-248頁) 103年5月16日迄103年10月21日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104偵 22346 號卷一第 21-28頁 ) 2、明鴻公司 103 年 10 月份薪資明細表( 104 偵22346 號卷四第 50 頁) 3、勞保投保資料( 104 偵22346號卷二第248頁) 6 徐金祿 98年2月26日迄今 廠務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53 頁反面) 7 葉斯森 101年6月8日迄104年3月20日 作業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頁) 2、明鴻公司103 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0-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57 頁反面) 8 張子仁 103年10月29日迄104年11月26日 董事長特助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60 頁) 9 吳國鳳 102年1月7日迄今 作業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2、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61 頁) 3、明鴻公司103 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104 偵22346號卷四第50頁) 附表二(編號1至85均同本院一審判決附表二【將起訴書附件二 按「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重新排序編號1至85】,另就相 對應之各次得款(環保署撥款)共36次,列載取款編號為①至㊱, 及未予核發之4次,分別編為取款編號❶至❹) 編號 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 汞及其化合物(不含水)產出重量(公斤) 申報日期 認證核發日期 補貼費率(元/公斤) 取款編號 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後之金額 實際匯款日期 共犯 證據 1 100年12月20日 1.598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14日 29 ① 2,657,442 / (略) 101年4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2 101年2月15日 1.535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14日 29(原判決誤載為15,應予更正)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3 101年2月24日 1.368 101年3月21日 101年4月13日 29 ② 2,982,020 / (略) 101年5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4 101年3月21日 2.389 101年3月21日 101年4月13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5 101年4月23日 3.217 101年4月23日 101年5月14日 29 ③ 5,120,625 / (略) 101年6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6 101年4月30日 1.859 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1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7 101年6月5日 5.264 101年6月5日 101年6月14日 29 ④ 4,997,270 / (略) 107年7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5頁) 8 101年7月10日 0.983 101年7月20日 101年8月14日 29 ⑤ 1,049,182 / (略) 101年9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9 101年7月18日 0.873 101年7月20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10 101年7月20日 0.480 101年7月20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11 101年8月3日 3.295 101年8月6日 101年9月14日 29 ⑥ 7,194,628 / (略) 101年10月16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2 101年8月6日 0.01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3 101年8月28日 3.993 101年8月28日 101年9月1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反面)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4 101年9月19日 4.492 101年9月19日 101年10月15日 29 ⑦ 7,408,298 / (略) 101年11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15 101年9月25日 2.253 101年9月25日 101年10月1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16 101年9月28日 1.197 101年9月28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反面) 17 101年10月4日 1.109 101年10月4日 101年11月15日 40 ⑧ 6,132,844 / (略) 101年12月10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0頁) 18 101年10月17日 1.938 101年10月17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 19 101年11月1日 2.664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1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面) 20 101年12月3日 1.350 101年12月3日 101年12月14日 29 ⑨ 1,391,898 / (略) 102年1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21 101年12月24日 0.364 101年12月24日 102年1月14日 40 ⑩ 1,910,401 / (略) 102年2月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2頁反面) 22 102年1月2日 1.472 102年1月2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23 102年1月11日 0.091 102年1月11日 102年2月8日 40 ⑪ 2,290,250 / (略) 102年3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4頁) 24 102年1月29日 2.219 102年1月29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3頁反面) 25 102年3月4日 2.938 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14日 29 ⑫ 2,898,826 / (略) 102年4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5頁) 26 102年3月21日 0.470 102年3月21日 102年4月12日 40 ⑬ 3,211,394 / (略) 102年5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反面) 27 102年4月1日 2.614 102年4月1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 28 102年4月24日 0.450 102年4月24日 102年5月13日 40 ⑭ 2,688,156 / (略) 102年6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8頁) 29 102年5月3日 2.040 102年5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7頁反面) 30 102年5月24日 0.367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14日 40 ⑮ 2,804,729 / (略) 102年7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反面) 31 102年6月4日 2.361 102年6月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 32 102年6月24日 0.377 102年7月4日 102年7月12日 40 ⑯ 2,621,983 / (略) 102年8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1頁) 33 102年7月4日 2.356 102年7月4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0頁反面) 34 102年7月17日 0.123 102年8月2日 102年8月15日 29 ⑰ 2,054,254 / (略) 102年9月16日(原判決誤載為102年11月8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 35 102年7月24日 0.300 102年8月2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反面) 36 102年8月2日 1.723 102年8月2日 29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37 102年8月23日 0.266 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14日 40 ⑱ 2,687,310 / (略) 102年10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4頁) 38 102年9月5日 2.376 102年9月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3頁反面) 39 102年10月2日 1.968 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14日 29 ⑲ 2,187,625 / (略) 102年11月8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 40 102年10月4日 0.208 102年10月4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反面) 41 102年11月4日 2.464 102年11月5日 102年11月14日 29 ⑳ 2,642,856 / 2,588,061 102年12月6日 吳添壽、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反面) 42 102年11月5日 0.262 102年11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 43 102年12月3日 2.613 102年12月5日 102年12月13日 29 ㉑ 3,110,944 / 3,035,704 103年1月9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 44 102年12月5日 0.363 102年12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反面) 45 102年12月27日 0.511 103年1月3日 103年2月14日 40 ㉒ 6,577,125 / 6,437,715 103年3月12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46 103年1月3日 2.707 103年1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47 103年1月27日 1.787 103年2月5日 103年2月14日 29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48 103年2月5日 0.631 103年2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49 103年2月25日 0.533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14日 40 ㉓ 2,759,931 / 2,704,311 103年4月9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反面) 50 103年3月5日 1.831 103年3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 51 103年3月26日 0.496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14日 40 ㉔ 2,964,129 / 2,885,349 103年5月8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3頁) 52 103年4月3日 2.125 103年4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2頁反面) 53 103年4月28日 0.477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14日 40 ㉕ 2,759,940 / 2,707,740 103年6月5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反面) 54 103年5月5日 1.834 103年5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 55 103年5月20日 0.482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13日 40 ㉖ 2,759,656 / 2,675,776 103年7月3日 吳添壽、吳東翰、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6頁) 56 103年6月5日 1.718 103年6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5頁反面) 57 103年6月18日 0.555 103年7月7日 103年8月14日 40 ㉗ 3,649,554 / 3,483,879 103年9月15日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 58 103年7月7日 1.559 103年7月7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 59 103年7月18日 0.568 103年7月18日 103年8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至23頁反面)(23頁僅列7/18,23頁反面有7/18、9/15)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至68頁) 60 103年9月15日 2.397 103年9月15日 103年10月14日 24.4 ㉘ 3,930,475 / 3,888,265 103年11月6日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61 103年9月19日 0.268 103年9月19日 103年10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62 103年9月29日 0.486 103年10月3日 103年10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63 103年10月3日 0.896 103年10月3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64 103年12月5日 2.461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16.8 ㉙ 1,573,680 / 1,554,000 104年1月7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0頁) 65 103年12月11日 0.157 103年12月11日 104年1月14日 0 ❶ - -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 66 103年12月29日 2.740 103年12月31日 104年1月14日 24.4 ㉚ 3,455,403 / 3,343,818 104年2月6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反面) 67 103年12月31日 0.649 103年12月31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2頁) 68 104年1月27日 3.031 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13日 24.4 ㉛ 3,208,159 / 3,112,309 104年3月12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4頁) 69 104年2月3日 0.413 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13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3頁) 70 104年2月26日 1.69 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13日 24.4 ㉜ 2,035,354 / 1,962,604 104年4月9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反面) 71 104年3月5日 0.418 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13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 72 104年3月13日 0.6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15日 40 ㉝ 2,921,368 / 2,826,253 104年5月14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6頁) 73 104年4月7日 2.479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15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7頁) 74 104年4月27日 0.236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15日 40 ㉞ 675,656(102年9月25日、同年12月18日違規扣款143834元,實際撥付675656元) / 605,486 104年6月12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 75 104年5月5日 1.248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15日 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反面) 76 104年5月15日 0.505 104年6月5日 104年6月15日 40 ㉟ 2,729,858 / 2,637,368 104年7月13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9頁) 77 104年6月5日 2.275 104年6月5日 104年6月15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0頁) 78 104年6月16日 0.499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14日 40 ㊱ 2,193,420 / 2,131,890 104年9月10日 吳添壽、吳東翰、 張子仁、 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 79 104年7月13日 2.374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14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反面) 80 104年8月26日 2.227 104年10月5日 尚未核發 40 ❷ 尚未核發 - (略)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81 104年10月5日 1.944 104年10月5日 24.4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82 104年10月27日 2.595 104年11月5日 尚未核發 24.4 ❸ 尚未核發 - (略)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83 104年11月5日 0.795 104年11月5日 40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84 104年11月16日 0.216 104年11月20日 尚未核發 40 ❹ 尚未核發 - (略) - 85 104年11月20日 0.528 104年11月20日 24.4 - -

2025-02-20

TYDM-105-重訴-2-20250220-5

台抗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15號 抗 告 人 吳添壽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30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3年度聲再 字第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壹、得抗告第三審(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明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 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並 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 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證據」。是得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實」、「 新證據」,固不以有罪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 酌者為限,其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 之;然該事實、證據,仍須於單獨觀察,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判斷後,得以合理相信其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使受有 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始足當之。聲請再審之理由,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而原審法 院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即不 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  本件抗告人吳添壽涉犯加重詐欺等罪部分,經原審法院109年度 上重訴字第3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撤銷第一審關 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均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 抗告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11罪刑(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 ,俱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論處如各該附表編號 所示之刑。並與後述附表三編號20至25部分【均依想像競合犯 之例從一重論處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6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就被訴附表三編號1至19、37至40 部分為無罪判決】。抗告人係就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聲請再 審【見原審卷第7至8頁】,而抗告人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而予駁回在案)。   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抗告人對原確 定判決關於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之再審聲請,已就抗告人聲 請意旨所指各節(略如原裁定理由壹所載),逐一敘明下列各 旨: ㈠原確定判決對抗告人所犯前揭之罪,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 理由中詳敘其調查、證據取捨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非 僅以端木靖、徐金祿或葉斯森之證詞,作為認定上訴人本件犯 罪之單一證據。 ㈡抗告人所提出葉斯森、徐金祿在案發前於民國103年1月5日出具 之切結書(即聲證l),係其等切結曾受端木靖之教唆而竊取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鴻公司)之物品轉售獲利 ,保證絕不再犯之證明,尚難就此推論其等因而對抗告人心生 怨懟而有偽證之情形,原審就此部分所為論斷與說明,與經驗 法則或論理法則並無違背。 ㈢抗告人所提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5日回覆明鴻公 司函文及所檢附99至104年H53A0120、H42A5171月統及聯單統 計檔案(即聲證2)證明明鴻公司上網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處 理之完整資料及數據,惟抗告人向稽核認證單位所申報明鴻公 司之「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之數據既經 原確定判決判定有不實之情形,且依本案之「廢照明光源處理 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所示,廢直管日光燈資源回 收再利用比率須達90%以上,且汞回收比率須達40%以上,始得 領取補貼、非直管日光燈之廢照明光源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 達60%以上,汞回收比率須達20%以上,始得領取補貼,則明鴻 公司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數量 尚難逕採憑為計算其領取補貼費之依據,自難推翻原確定判決 對於所認定事實之判斷。 ㈣聲請意旨雖聲請傳喚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學系高思懷教 授,欲佐證明鴻公司之汞回收處理設備確實能有效運作,並有 能力產出超過申請補貼期間所申報產出之汞數量等情。惟原確 定判決係認抗告人投資建置廠房設備並通過審核取得廢照明光 源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資格,但疏於投入後續維護設備之經費而 於機器效能已無法有效回收足量之汞,不能達成請領補助款之 級距時,竟以「人工倒汞」做成不實數據之不正當手法,詐騙 補助機關撥付補助款金額,是其案件爭點不在帳面上數字是否 相合、現實面有無統計上黑數等情,縱聲請意旨所述證人高思 懷對於汞回收處理之流程有環工方面之專業,惟此與本件以「 人工倒汞」之詐偽手法詐領補助款,顯屬二事,難混為一談, 亦非該證人所能回覆,是不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仍難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自無 再行調查之必要。 ㈤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 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所舉事實及證據,均核與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再審要件未符,亦無再行調 查抗告人所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至本件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經核原裁定對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執各詞,已詳敘如何認 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要件等旨; 所為論述,俱與卷內資料相符。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 抗告意旨略以: ㈠本案顯然無法排除係端木靖本於遭抗告人以偷竊事件開除後之 挾怨報復心理,進而以高額檢舉獎金為誘因,串通葉斯森、徐 金祿等人以不實謊言,陷抗告人於罪。原裁定未正確充分就聲 證1結合「偷竊事件主謀端木靖被明鴻公司開除」、「環保獎 勵檢舉獎金核給獎勵由原102年7月3日規定之百分之20提高至 百分之50」等卷存證據為綜合評價,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有 悖,而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㈡單獨或結合各項卷存證據綜合判斷聲證2,可認定明鴻公司不論 是試運轉期間或自100年10月正式運轉迄至104年12月止,每月 均有申報重量之正常產汞,明鴻公司確實有能力持續產出超過 申請補貼期間所申報產出之汞數量,顯無需以「人工倒汞」等 詐偽手法詐領補貼費之事實,進而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之 錯誤事實。惟原裁定就此仍為錯誤論斷,顯未正確充分審酌此 新證據結合卷存證據之綜合評償,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悖 ,顯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㈢原裁定僅為形式上觀察,遽為錯誤論斷抗告人聲請傳喚證人高 思懷教授基於其專業向法院說明廢棄物代碼C-0172、C-0173產 出「汞及其化合物(C-0101)」之意義及由明鴻公司汞回收處理 設備實際回收產出之純汞數量分析說明其設備究否能有效運作 ,並無調查必要,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  惟查: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 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定有明文。且觀諸其立法意 旨,係指再審聲請人倘無法院協助,甚難取得相關證據以證明 所主張之再審事由時,固得不附具證據,而釋明再審事由所憑 之證據及其所在,同時請求法院調查。法院如認該項證據與再 審事由之存在有重要關連,在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即應予調 查。且法院對於受判決人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查明再審 之聲請有無理由,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惟若從形式上觀察, 法院縱予調查,該項新證據亦無法使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 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無調查之 必要。聲證1、2之證據不能證明抗告人並無本件犯罪,以及縱 令高思懷教授出庭為證,其證詞亦不足憑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 ,已如前述,是抗告人請求傳喚證人高思懷作證,從形式上觀 察,客觀上仍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綜上,抗告 人之抗告意旨所指各節,無非重執聲請意旨以及其個人主觀意 見,對原裁定就此部分已明白論述之事項及原確定判決採證認 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實難認為有據。 綜上,應認本件就此部分再審聲請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  貳、不得抗告第三審(即普通詐欺取財)部分: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 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於106年11月16日修法時,增列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其 修法宗旨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所列之案件,性 質上雖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然其有該條第1項但 書之情形時,為更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例外允許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並為顧及第三審法院係法律審之合理負荷,以同條 第2項規定,將之限制為僅得上訴一次。刑事訴訟法第405條雖 未因該同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增列而配合修正,但本於同一 法理,應容許第二審法院對於同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所為 之裁定,亦例外地有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之機會。此為本 院最近統一之見解。然案件若無上開例外情形,自仍屬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於 本院,事亦至明。  本件抗告人涉犯附表三編號20至25等罪部分,經原確定判決撤 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均依想像競合犯之例, 從一重論處抗告人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6 罪刑(即附表三編號20至25部分,俱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論 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並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 2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在案,依上開說 明,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經第二審 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且均非該條第1項但書之案件,原 審法院對於該案件相關再審聲請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於本院 。乃抗告人猶就此部分向本院提起抗告(抗告人並未聲明僅就 得抗告第三審之部分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2025-01-06

TPSM-113-台抗-2015-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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