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晏菱
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818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晏菱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金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43,392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
還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3,818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4-司促-511-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