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嘉義縣○○鄉○○○○號以出資個人之住
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
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3-司促-8491-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