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 告 何功威
何胡素珍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何立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被 告 何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系爭房地附近之交易價格
為每坪56.9萬元,有信義房仲網資料附卷可佐,依甲證2系爭房
屋面積為101.45平方公尺+陽台13.93平方公尺+花台2.16平方公
尺=117.54平方公尺,117.54平方公尺×0.3025=35.56坪,每坪56
.9萬元×35.56坪=20,233,64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0,23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612元,扣除原告已繳1,00
0元,尚應補繳207,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TPDV-114-訴-1762-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