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8號
原 告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臣等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葉智臣、何翌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MLDV-113-補-2318-20241129-1